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屠龍小隊」案判刑後見傳媒,表示本案是修例風波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一宗。其中主犯被判囚23年,其他關鍵人物亦被判囚10年以上,反映法庭認同被告的罪行非常嚴重。法官在判詞中提及,被告的計劃非常周祥,分工精細,對香港特區政權作出顛覆行為,十分惡毒。警方會繼續仔細研究判詞理由,會考慮就個別罪行的判刑提出覆核,「會方方面面去睇,因為判詞就每一個罪行都有講,研究後會同律政司商量,然後作出決定」。
李桂華表示,由於被告在案中作出不同行為,他們亦牽涉不同罪名,包括警方首次用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對標明的目標作出爆炸罪提控,而標明的意思是對基建措施、公開場所、公共運輸系統及國家和政府的場所。李桂華表示,有關案例是香港首次應用,法官量刑時亦有借用外國例子,倘若未來再有同類案件,法官可用利用本地案例作出裁決。
李桂華續指,他和同事自2019年12月開始參與調查本案,至今已有差不多5年,他形容當時是「越查越震驚」,例如一個月內檢獲一支步槍、3支半自動手槍、543枚子彈,以及20公斤殺傷範圍達400米的土製炸彈、避彈衣等等,另有被告在被警察截查時,在人來人往的街上開槍。
更令人最震驚的是,多名被告曾在台灣接受所謂「軍訓」,並在香港試槍、製造土製炸彈及試爆,目的是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期間開槍、放炸彈、殺警及搶警槍。李桂華直言,這是相當歹毒
的計劃,以喪心病狂形容涉案者絕不為過,而庭上供詞及證據亦顯示他們有能力及積極實踐這個行動,倘若警方沒有有及時瓦解涉案團夥及計劃,無可避免有很多人遭殃,包括參與遊行人士、無辜途人、附近住客和商戶等。
至於陪審團的裁決,李桂華認為執法者不應該批評司法制度問題,但可以執行當時已有的法例,現時警方再遇到這個情況,有兩條法例能夠協助執法,包括香港國安法第二十四條列明的恐怖活動罪,以及今年3月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四十九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這兩條國安法例的
刑罰相當高,適合警方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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