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等多人涉及2019年12月計劃在遊行路線設炸彈並槍殺警員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案中同謀、屠龍小隊「領導」黃振強繼續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
控方問黃振強「屠龍小隊」一般在行動中如何運作和分工,他指通常由他與另一名軍師計劃路線,由黃振強將汽油彈放在特定位置,並只會通知其他隊員集合時間和地點,不會提供詳情。黃振強指,他會帶領投擲汽油彈和決定時機,隊員有默契跟從和聽他指揮,他亦會按實際情況,調整路線或安排小隊撤離。
控方問到有關2019年12月8日的行動計劃,黃振強事前提醒隊員毋須帶武器,又購入防彈衣,是否與其他行動有別。黃振強指是次是「大行動」,計劃上一定有分別,而行動中亦準備了安全屋,一旦隊員失散,可以前往暫避,而他在其他行動中亦曾購入防彈衣。
控方又問,「屠龍小隊」是否在2019年10月至11月,作為勇武分子有一定聲譽,黃振強同意。他又指行動中所用的汽油彈,是向通過同謀吳智鴻而認識的人士購買,因此認為可信,但不清楚對方是否有向他人提供汽油彈。
案中唯一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黃振強作供指,2019年10月認為「屠龍小隊」長遠要仿效政治團體,以眾籌維持開支,但他已分身不暇處理,他同月通過案中被告嚴文謙認識劉佩凝,並向劉佩凝透露想買槍,其後共同管理Telegram的「育龍」公開頻道。
責任編輯:
木羽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