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海洋在其個人社交平台表示,孫卓、符建濤被拐案將於10月13日下午3點在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宣判。孫海洋表示,希望嚴懲人販子,判處人販子死刑,以震懾拐騙拐賣行為。

視頻來源:孫海洋微博

據深圳特區報報道,2007年,4歲的孫卓在位於深圳白石洲的自家包子鋪門口玩耍時,被人用玩具車拐走。從此,孫海洋踏上艱辛的尋子路,並把家裏的包子鋪招牌更換為「懸賞二十萬尋兒子店」。七年後,孫海洋尋親的故事被改編成電影《親愛的》上映。2021年,經過14年的尋找,孫海洋在警方的幫助下,終於在山東找到兒子孫卓。警方查明,吳某龍是當年實施拐騙兒童的犯罪嫌疑人,並將其抓獲。

2022年6月,孫海洋在微博上表示收到《量刑建議書》。根據檢方當時的量刑建議:被告人吳某龍涉嫌拐騙兒童犯罪、吳某光涉嫌窩藏、包庇犯罪一案,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吳某龍、吳某光的行為分別觸犯刑法第262條、310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拐騙兒童罪、窩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龍拐騙兩個兒童,性質惡劣,建議對其判處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吳某光繫纍犯,建議對其判處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兒子被拐後,孫海洋四處尋找兒子的下落。

對於吳某龍被判刑五年的量刑建議,孫海洋感到不滿意。孫海洋在微博發文表示,拐走一名孩子,給父母乃至一整個家庭都會帶來巨大的傷害,造成的社會影響也非常惡劣。吳某龍偷走兩名孩子都長達14年,就算判28年也是罪有應得,這樣也許還可震懾犯罪,主動投案自首。

此外,孫海洋已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追究吳某龍民事責任,索賠經濟和精神損失580萬元。他表示,「一定要嚴懲人販子。」

2023年4月7日,深圳市南山區法院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吳某龍犯拐騙兒童罪、吳某光犯包庇罪一案。經過4個多小時的審理,法庭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

孫海洋在庭審結束後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直到庭審當天,吳某龍才當庭承認拐走孫卓,但沒有對兩名家長表達自己的歉意,還翹着二郎腿,「完全是一個『老狡猾』!」

10月12日,孫海洋在其個人社交平台表示,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將於10月13日下午3點對孫卓、符建濤被拐案宣布判決結果。他希望判處人販子死刑,嚴懲人販子。另外,孫海洋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將堅持索賠580萬元的金額。如果判決結果與其訴求差距很大,他或將提出抗訴申請。

孫卓、符建濤被拐案將於10月13日下午3點在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宣判。

律師說法:「拐賣」和「拐騙」在量刑上有很大差別

10月12日晚,孫海洋的女兒孫悅在其個人社交平台表示,孫卓、符建濤被拐案開庭審理後,時隔半年才宣布判決結果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區分開了對「拐騙」和「拐賣」犯罪的量刑,並呼籲「拐騙」和「拐賣」同罪。

「拐騙」和「拐賣」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在量刑上有很大差別。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行為。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於「拐騙」,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廣東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明表示,兩罪的關鍵區別在於: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必須是以出賣為目的;而拐騙兒童罪,則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一般是在傳宗接代、養兒防老的觀念支配下的收養,個別的是為了養大後供自己驅使奴役等。

「拐賣婦女兒童最高可以死刑,拐騙兒童最高五年刑期,的確差距很大,主要原因在於兩罪侵害的法益和社會危害性不同。」鄭明表示,前者侵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格尊嚴權和身體自由權,拐騙兒童侵害的是家庭關係和兒童的人身權利。拐賣行為往往伴隨或衍生其他犯罪,例如故意殺害、故意傷害、性侵、賣往境外等,拐騙目的是供人收養,一般情況下,收養者會對被收養的兒童加以照顧,不會做出嚴重傷害被收養者的行為。

鄭明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規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即刑罰的輕重,應當於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對於犯罪行為量刑,要根據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決定。

責任編輯: 李可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