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將在星期五(6月2日)刊憲,並於6月1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條例草案》把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人士,指明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衞生界別的專業從業員為強制舉報者,包括社會工作者、幼兒工作員、兒童住宿照顧服務院舍院長、教員、寄宿學校舍監、護士、醫生、臨床心理學家等。他們如果在工作過程中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遭受嚴重傷害或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舉報。違反規定的最高罰則為監禁3個月及罰款50000元。《條例草案》亦會為強制舉報者提供法定免責辯解及法律保障。

為配合《條例》生效,政府除會為強制舉報者提供培訓外,亦會擬備實務指南,協助他們識別目標個案,及早識別、舉報和介入,同時也減少濫報的情況。此外,政府亦會增加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名額,在有需要時提供緊急安置,以及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提高社會大眾對保護兒童的意識。

責任編輯: 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