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公報記者 余風)本港有人公然違規出售貓狗肉食?有傳媒踢爆近日有人走私已煮熟的貓狗肉來港,以「M」代表貓和「G」代表狗作暗號,在持牌新鮮糧食店出售。有關傳媒把購得的可疑肉類交由實驗室檢驗,證實是貓肉和狗肉。
有關店舖負責人面對賣貓狗肉指控一概否認,辯稱是售賣家禽的「正當生意」。食環署證實去年曾接獲兩宗關於該店舖賣狗肉的投訴,因巡查未有發現而沒再跟進。漁護署表示,昨日在涉事店舖檢獲懷疑用作食物的狗肉或貓肉,已安排化驗,如證屬實,會向相關人士提出檢控。
近期即時通訊軟件微信上有內地賬戶聲稱,出售「M肉」和「G肉」,有關賬號更上載多條烹煮肉類的影片、準備發貨的盒裝肉照片,以及貨物運到香港的影片,聲稱佐敦新填地街一間店舖出售這些貓狗肉。
食環署曾接舉報 搜查無果
有傳媒到相關店舖了解,涉事店舖持有食環署發出的新鮮糧食店牌照,負責人自爆指該署早前因收到舉報,指控該店舖出售貓狗肉,惟當時署方人員在店內並無搜出相關貨品,最終沒有跟進。該店負責人又稱,很多人向他買貓狗肉,「很多人吃。」冷凍成冰塊的熟肉傳出陣陣膻味,負責人說:「解凍肉類加熱後就可以食用。」
負責人向放蛇傳媒說:「這個(狗)你可說『香肉』。貓你就說『M』。」該負責人更指,「M肉」、「香肉」「G肉」已烹煮好,經真空包裝後冷凍送來香港。他指貓狗肉每斤售價為100元,每種肉最低消費兩斤,指店舖未必常有存貨,需事先查詢及訂購。傳媒及後購買兩盒包裝標明「G肉」及「藥材燜M肉」,但無成分及食物標籤。
似是加入柱候醬烹煮的「G肉」,加熱後散發濃烈醬料味,部分肉塊上有淺色毛髮;部位呈長條形,有一部分懷疑是狗尾巴;而加入藥材燜煮的「M肉」,氣味不及「G肉」濃烈,顏色亦較淺。兩種肉類的骨頭分布及大小,明顯與一般食用的家禽及家畜有別。
有關傳媒委託實驗室檢驗購買的肉類,證實兩種肉類分別含有貓及狗基因。
傳媒就實驗結果表明身份到有關店舖查詢,負責人否認所有出售貓狗肉的指控,稱店舖只賣家禽。他又否認走私,稱是正當生意。另一名自稱是店舖負責人的男子,亦連番否認有賣貓狗肉。
食環署及後證實,曾於2022年5月及10月各接獲一宗有關該涉事店舖處所懷疑售賣狗肉的投訴,惟派員巡查並無發現。署方指,處理首宗投訴時,發現有人無牌經營新鮮糧食店,遂向店舖東主提出檢控。
漁護署檢樣本化驗 或提檢控
該店舖後來獲發暫准新鮮糧食店牌照,惟去年12月已結業。至於店舖新搬入的舖位,食環署指剛接獲並正處理該處所的牌照申請,接獲傳媒查詢後,曾多次派員巡查,發現店舖正在裝修,並未有營業。署方又指,會繼續留意有關處所,若發現有人無牌經營食物業,會根據《食物業規例》採取執法行動。
漁護署昨晚表示最近接獲報告,懷疑有人於油麻地一店舖內售賣狗肉或貓肉作食物,遂聯合食環署昨日展開突擊行動,在一店舖內檢獲懷疑用作食物的狗肉或貓肉,並已安排作化驗,如證屬實,會向相關人士提出檢控。
立法會議員陳克勤昨日就事件致函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要求該局從速嚴肅跟進,加強巡查及執法;因應貓狗肉是走私入口,促請當局加強抽驗入口食物,聯同海關加強執法,以堵塞漏洞。
賣狗肉可囚半年 走私罪更重
早於1950年代,香港出售及食用貓狗或管有貓狗屍體意圖食用均屬違法,隨時身陷囹圄。按照《貓狗規例》第22條列明,屠宰狗隻或貓隻或將牠們的肉當作食物出售,都屬嚴重罪行,違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外,這次事件中相關貓狗肉食若是進口,屬於違法走私,根據《進出口條例》,走私屬於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被罰款200萬元及監禁七年。
律師梁永鏗表示,在香港無論以任何形式買賣貓狗肉類均屬違法,「相關規例並沒有例明是煮熟定未煮熟,即是無論塊肉是生還是熟,出售或購買均是犯法。」他又指,相關肉類雖然不是在港生產,但買賣雙方不能以此作抗辯理由,而售賣商販的刑責更重,且不能以「不知道是狗隻或貓隻的肉類」作為辯解理由,「就好像我請你食漢堡包,但包內的肉類是貓狗的肉,食客可以不知道,但賣家方面一定有責任。」他又重申,賣方必須清楚其售賣物品的相關資料,故難逃避責任。買方及食家購買相關貓狗肉食,同樣是干犯《貓狗規例》,若判罪成便會得到相關的懲罰。梁永鏗又稱,若有關貓狗肉由內地入口,亦涉及違法走私的問題,相關部門應作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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