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莎莉)前大律師林作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訪問時表示,能拍攝成電影,就會在戲院公開上映,不論是有十個人或千人觀看,拍攝得就包括公開上映。至於口頭承諾是有含糊,及有不清晰的部分,沒有明確法律效力,要有法律效力就要有明確的同意條款,這件事聽落去是一個誤會,溝通上出現問題,導致沒有足夠法律效力。
他認為,「通告」是有效,是不能撤回的,因父母是合法監護人,「試想下,如果這是一部商業片,當演員拍了,點可以撤回呢?因演員是接受條款才拍攝的,其實,之前父母承諾簽署了,她們成年後是不用再簽署的,因簽署僅限於這個job,所以不可能再有推翻的可能性。而阿聆當時是同意拍攝,完全參與其中,這電影也不是為賺錢的商業片,只是公映後多了人觀看。」
他續說,重點是不能將這件事作為商業案件處理,因是否同意公映是沒有合約的,不是商業行為,沒有金錢利益、沒有片酬、沒有合約,只講道德,所以只是一件法律上的商業合約糾紛。當事人如果要追賠償,首先要冇片酬毀約,電影公司和校方也都冇賺錢,唯有是追討人身的精神損傷,精神損傷極之難搞,是由數字去衡量你的收入損失有幾多,作為律師意見是不用告,告也沒用。最多可以出禁制令,禁止電影上映,但勝算不大,但片方和校方可能有得打。總結來說,在法律上看不到片方有什麼損失,皆因當事人是配合拍攝的,不是偷拍,整件事應該一切從實際出發。
至於李慧詩出鏡一事,完全是笑話一單,在法庭上是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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