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致辭,就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推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與社會各界交流看法。香港國安法護國安、保家安、得民心,已成為香港繁榮穩定的「守護神」。香港國安法執行機制最大的特點是「雙執行機制」,中央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最後兜底責任,並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這個「雙執行機制」構成香港維護國家完整的制度和機制。按照這個機制,香港還應根據香港國安法,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使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實現有機統一。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香港整個管治架構、社會各界、廣大市民都責無旁貸全面準確貫徹實施香港國安法,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

「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和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而香港國安法立法的初衷就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捍衛「一國兩制」方針,保障香港利益和廣大港人福祉。事實證明,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完全符合香港實際,香港實現了由亂到治並走向由治及興。香港國安法實施得越好,國家安全越有保障,香港繁榮穩定、香港廣大居民的根本權益也越有保障。

要實施好香港國安法,關鍵在於全面準確地把握、不折不扣地落實香港國安法的制度設計和執行機制。夏寶龍主任指出,香港國安法執行機制最大的特點是「雙執行機制」,正正點出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的關鍵和核心問題。中央和香港在執行香港國安法中分別承擔各自明確的工作和責任,充分顯示中央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信心和信任,切實體現「一國兩制」精神。

首先,中央在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上,承擔最後兜底責任。國家安全是國家的頭等大事,屬於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符合基本的國家主權理論和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例。

在「雙執行機制」的中央層面,設立駐港國安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對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進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並依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可直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形成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長效機制,解決在香港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正是中央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承擔兜底責任的應有之義。

其次,中央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香港的實際情況,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可對涉及香港國安法的絕大多數案件行使管轄權。

「雙執行機制」在特區層面,設立香港國安委等一整套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構,依法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事務。一般情況下,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均由香港特區管轄;香港國安委作為中央在香港設立的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專門機構,承擔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發揮牽頭抓總、議事決策、統籌協調的中樞職能;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是香港的當家人,也是治理香港的第一責任人,特區理所當然應當承擔起實施香港國安法的主體責任。

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行政長官和香港國安委的責任,也是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以及法定機構、諮詢組織等整個管治架構的責任。特區其他職能機構都應當配合香港國安委的工作,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共同把香港國安法實施好,確保香港安全無虞。

第三,在具體法律適用等層面,香港應推動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實現有機統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香港國安法時,就賦予了其凌駕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根據香港國安法,當香港本地法律規定與其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香港國安法。因此特區應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另一方面,香港國安法創制了若干法律司法程序和規則專門用於國安案件的辦理。香港特區法院按照這些程序和規則,作出了一些符合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的判決,為該法的正確實施提供了指引,體現了本地法律和香港國安法的有效銜接,得到了香港社會各界的認可。特區政府有責任落實執行好相關法例,持續完善本地法律,例如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適當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實現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有機統一,進一步完善香港以普通法為主的法律制度,促進香港法治發展。

中央依法主導、特區依法主責的「雙執行機制」,有利全面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完全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統一銜接的生動體現。要落實好這套「雙執行機制」,關鍵是中央與特區相輔相成,中央在關鍵時果斷出手撥亂反正,一錘定音;特區政府要帶領整個管治團隊,全面準確實施好香港國安法,共同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做好、做到位;廣大市民應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參與者、推動者、受益者的自覺性、積極性,盡心盡力維護國家安全,促進香港長治久安、繁榮穩定。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