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資料圖)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一名英文科女教師原本獲通知被官立學校聘用,但隨後卻突然被告知不受聘。她指背後原因是她親自遞交履歷予校方,而內部政策卻指校方只可處理由教育局取得的履歷。該女教師不服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法官高浩文去年5月裁定教育局的內部政策不合理,且使女教師最終不獲聘用,判女教師勝訴,並下令局方須作賠償。女教師要求局方賠償1604萬港元,法官高浩文今日(3日)頒判詞,裁定教育局須賠償81.7萬港元。

申請人為唐慧儀(譯音),答辯人是教育局局長及教育局。法官於判詞重申,雖然答辯方曾質疑此宗司法覆核案件是否適合頒布賠償令,但申請人確與校方談妥合約,亦答允受聘,只是因教育局干預才告吹。法官指如非教育局,她已獲受聘,故確對她構成損失,法官頒令局方賠償實屬合理。

判詞透露,唐慧儀要求教育局連本帶利賠償1604萬元,包括一般損失300萬元、不獲聘請兩年職位的收入損失近195萬元,以及未來收入損失近1100萬元。律政司批評有關申索嚴重誇大,亦無醫學證據所支持。法官認為,唐慧儀只可獲未獲聘兩年間的收入及教師註冊費損失,經計算後應得賠償為81.7萬港元。

責任編輯: 趙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