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最高法院日前裁定,若使用Google的歐洲用戶可以證明搜索資料明顯有誤,Google則必須要移除錯誤的搜索結果。圖為Google公司。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國際賽事近期接連有主辦方將「港獨」歌曲錯誤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播出,根據主辦方解釋,多起事件與涉事人誤信Google及其旗下YouTube優先提供的「港獨」歌是所謂「香港國歌」的錯誤搜尋結果有關。特區政府早前就此去信Google,獲回覆稱會作出跟進。惟香港文匯報記者昨日翻查有關平台,有關的錯誤信息仍未清除。多位政界及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Google在得悉問題後仍採取「拖字訣」,違背最基本的企業社會責任,難免令人質疑存心縱容「港獨」,猶如「共犯」,促請特區政府依法要求其移平台將有關「港獨」及虛假信息下架,並盡快立法打擊虛假信息,堵塞相關法律漏洞。

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中國國歌《義勇軍進行曲》家喻戶曉。就連串播錯國歌事件,特區政府創新科技及工業局上月向Google提出嚴正交涉,並已書面要求Google將正確信息在搜尋結果置頂。局方又引述Google指,已確認收到相關書面要求,並會作出跟進。不過,香港文匯報記者昨日在Google搜尋「香港國歌」時發現,截至昨日晚上10時,Google仍將「港獨」歌曲顯示於搜尋結果首頁前排(英文搜尋結果相同)。香港文匯報記者昨日向Google查詢至今仍未修正有關信息的理據為何,惟至截稿前仍未有回覆。

Google日前公布《資訊公開報告》,表示在2021年下半年,特區政府曾向該公司提出82項移除要求。Google配合移除了其中近三成項目,但有超過六成沒有採取行動,包括警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要求移除的7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YouTube影片。據了解,該7部影片主要涉及有「港獨」分子利用香港劍擊運動員張家朗在東京奧運奪冠後領獎儀式中奏國歌升國旗的影像,惡意篡改國歌歌詞和後期加工,內容涉煽動分裂。

葛珮帆籲警加強「網上巡邏」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所有在香港營運的企業都必須遵守香港國安法,就算Google的搜尋結果是由大數據演算法生成,亦有能力決定置頂欄目,讓「港獨」歌曲不再置頂,特區政府應繼續要求Google旗下的YouTube把相關「港獨」歌曲盡快下架,又建議警方應加強「網上巡邏」,並採取法律行動,根據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細則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移除有關「港獨」信息,或限制任何人透過有關平台接觸有關信息。

陸頌雄批違基本企業社責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強調,所有互聯網搜尋平台都有責任打擊假信息,正如歐盟法院近日亦已裁定Google必須刪除不實搜尋結果。他認為,搜尋國歌竟變「港獨」歌曲的錯誤離譜,影響深遠而嚴重,然而聲稱具有完善防止假信息政策的Google,至今仍未修正有關搜尋錯誤,反映其虛偽本質,違背最基本的企業社會責任。

陸頌雄建議特區政府循法律途徑研究以法例堵塞相關法律漏洞,尤其要盡快立法打擊虛假信息,確保一旦再發現任何互聯網搜尋平台、串流平台等發布假信息,都能依法強制他們將假信息下架。

傅健慈:國安法賦權警要求下架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批評,反中亂港分子在網上肆意散布「港獨」歌曲,冒充代表國家尊嚴的國歌,嚴重破壞網絡秩序。互聯網搜尋平台應當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立即更正錯誤,若有關平台在得悉問題後仍採取「拖字訣」,遲遲不肯修正錯誤,難免令人質疑立心不良,存心縱容「港獨」,猶如「共犯」。

他強調,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已清楚訂明,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警務處人員要求平台服務商、網絡服務商等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他建議特區政府盡快要求有關互聯網搜尋平台將有關「港獨」及虛假信息下架,及要求平台提供有關信息的上載人資料,依法跟進。

警要求刪7違國安影片 Google聲稱要求「不夠明確」

就未有依警方要求移除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7段影片,Google在回覆媒體查詢時解釋,未依要求移除內容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某些要求可能「不夠明確」,因此不確定有關的政府機關希望Google移除哪些內容,例如要求中未列出網址,或者該內容可能已由作者自行移除,而要求中附上的法院命令並不一定會直接強制Google採取任何行動。

有消息人士向香港文匯報記者透露,警方在提出要求時,已向Google提供了該7段影片的網址鏈接,並清晰說明了理據,Google在《資訊公開報告》中也指出是7段影片,說明Google得到的資料清晰,也不存在技術問題,因此其解釋稱警方的資料「不夠明確」或「不確定政府機構要移除的內容」等理由根本不成立。

消息人士表示,不相信Google不知道有香港國安法的存在,而Google拒絕刪除有關信息,反映其以意識形態行先,持雙重標準選擇性移除被要求刪除的信息,是以商業利益包裝「迴避」和不尊重香港國安法。

歐盟:倘用戶證資料有誤 無須訴訟Google須移除

(香港文匯報記者 林熹 綜合報道)歐盟最高法院(CJEU)日前裁定,若使用Google的歐洲用戶可以證明搜索出的資料明顯有誤,Google則必須要移除錯誤的搜索結果。法院並指,用家不需要通過司法裁決,證明資料有誤,只需向互聯網公司提供他們可合理地獲取的證據。

無視用戶投訴 投資集團告上法院

今次裁決是源於兩名投資集團的高層對網上搜尋結果不滿,指Google將他們的名字錯誤連結到一些批評集團投資模型的文章,要求Google移除兩人在搜尋結果的縮圖。Google拒絕了他們的要求,宣稱無法確認得悉文章內容是否真確。德國法院隨後尋求歐盟最高法院的意見。

歐盟最高法院表示: 「如果要求取消引用的人證明這樣的信息明顯的不正確,搜尋引擎的營運者必須取消在被引用內容中找到的資料。若在內容中發現的信息至少有重要事實的一部分被證明是不準確,就不能主張表達和信息自由的權利。」

為避免對用戶帶來過度的負擔,法官們表示,這樣的證明不必一定要來自對網絡發布者的司法判決,用戶只需要提供足夠證據,足以證明Google關於他們的說法是錯誤的,就可以構成要求刪除資料的合理理據。

歐盟最高法院在2014年規範了「被遺忘權」,並表示人們可以要求像Google這樣的搜索引擎,從透過他們名字搜尋到的網絡結果中,移除不適當或不相關的信息。在該項判決後,具指標意義的歐盟隱私權規範在2018年生效,並指明只有處理個人資料在行使資訊權上有其必要性時,「被遺忘權」才能被排除。

責任編輯: 趙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