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綜合報道:歐盟最高法院(CJEU)昨日作出裁決,如果歐洲的用戶可以證明大型搜索引擎Google的信息資料「明顯不正確」,Google必須移除關於他們的搜尋結果。

此案源於德國一間投資公司集團的兩名投資經理,要求Google取消根據他們的名字進行的搜尋結果,該搜索提供了批評該集團投資模式的某些文章的連結,他們表示那些文章包含不準確的說法,同時希望Google從搜尋結果中移除他們的照片縮圖。但Google拒絕有關要求,辯稱他們無法核實這些文章中的信息是否準確。

「被遺忘權」成關鍵

言論自由倡議者和隱私權支持者近年一直疾呼人們要有網上的「被遺忘權」,意思是人們應該可以從網上移除他們的數碼足跡。德國法院其後就此案,尋求歐盟最高法院就「被遺忘權」和言論與資訊自由權之間的平衡,給予建議。

歐盟最高法院昨日表示,「如果要求取消引用的人證明這樣的資訊明顯的不正確,搜尋引擎的營運者必須取消在被引用內容中找到的資料。若在內容中發現的信息至少有重要事實的一部分被證明是不準確,就不能主張表達和信息自由的權利。」為避免對用戶帶來過度的負擔,法官們表示,這樣的證明不必一定要來自對網絡發布者的司法判決,用戶只需要提供足夠證據,足以證明Google關於他們的說法是錯誤的,便可構成要求刪除資料的合理理據。

Google:將研究法院判詞

Google發聲明表示歡迎這一決定,現在將研究歐盟最高法院的決定文本,又稱被質疑的連結和縮圖已經不能在網絡和影像搜尋中找到,這些內容已經下線很長時間。一名發言人表示,「自2014年以來,我們便努力地要在歐洲實施『被遺忘權』,並在人們對資訊的存取權和隱私權之間,找出合理的平衡點。」

歐盟最高法院在2014年規範了「被遺忘權」,並表示人們可以要求像Google這樣的搜索引擎,從透過他們名字搜尋到的網絡結果中,移除不適當或不相關的資訊。在該項判決後,具指標意義的歐盟隱私權規範在2018年生效,並指明只有處理個人資料在行使資訊權上有其必要性時,「被遺忘權」才能被排除。

責任編輯: 趙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