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8日)下午,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頒布書面裁決,拒絕了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洋大狀的上訴申請。傍晚,特首李家超就此事件會見記者。特區政府深夜發稿表示,行政長官昨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李家超強調,香港國安法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相對本地法例有凌駕性。國家安全風險複雜多變,防範危害國家安全工作絕不容易,且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干預香港事務未有停止。而在現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亦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亦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63條的保密規定,因此作出釋法建議。

從法律條款的角度分析,特首提請全國人大釋法的考慮也十分全面。香港國安法第3條、第8條和第42條等多條條文都要求有關機關履行責任,有效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此外,根據案例說明,此案件中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可以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而不是沒有上述資格的海外律師。因此,即使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國安法第4條及第5條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要求。並且,李家超作為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按香港國安法第11條和第12條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李家超今日在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再次談及就黎智英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國安法相闗議題。李家超表示,尊重本港法庭按法律原則及規則處理案件及取納證據,不過在這次黎智英案件上,他以行政長官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身份,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角度及問題的重要性提出釋法。他認為,如果建議獲得接納,可以完善維護國安法律制度,長遠鞏固相關機制。李家超相信,如果在人大釋法有結果後,再處理案件,會是最符合案件及本港法制利益的做法。

特首此次行為充分體現出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彰顯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意志和對法治的堅守,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及時必要之舉。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終院今次裁決釋法,有權亦有責。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堵住制度漏洞、化解國安風險、維護法律公正的必要之舉。

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就基本法作出解釋,分別涉及居港權、政制改革、特首任期、外交豁免權、公職人員宣誓等問題,特區行政長官、終審法院都曾作為釋法的主動提請者。實踐證明,每一次人大釋法都為香港解決了重大問題,平息了紛爭,凝聚了共識,推動了香港發展和穩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已經成為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維護香港法治的重要舉措和堅實保障。這次釋法也將釐清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確保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的貫徹實施,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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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蔡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