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律政司就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上月頒發許可,批准壹傳媒集團老闆黎智英聘用英國大狀Tim Owen一案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終院將於明天(28日)頒布書面判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昨日在回應傳媒提問時表示,不應容許外國律師參與其中,如情況得不到改變,全國人大常委會唯有釋法,就有關問題作出調整。有香港政界及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維護國家安全與公眾利益一致,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最大的公眾利益。法院在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時,不應以一般普通法思維習慣處理,應將國家安全放在首位。

譚耀宗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不讓人有機可乘危害國家安全、主權及發展利益,而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的審訊過程中,有可能涉及國家機密或有關外部勢力的內容,故絕對不應該也不適合由外國大律師作為代理參與其中,否則就會違反了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他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覺所制定的法例被錯誤理解甚或曲解,有責任講清楚立法原意,倘香港的法院容許外國大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的做法得不到改變,在「沒有辦法」之下,只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有關問題釋法並調整。

無可能容許外國人「介入」案件

譚耀宗表示,自己有參與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工作,很明白其立法原意,而法例以中文起草,英文只屬參考,由不懂中文的人、外國人參與涉及中國國家安全的案件是不合適,正如香港國安法案件須由指定法官進行審理,可見其重要性,故沒有可能容許外國人「介入」有關的案件。

政界:處理案件大律師須熟悉國安法

立法會議員陳穎欣表示,不會就個別案件作評論,但強調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反華勢力不斷利用不同事件及藉口詆毀香港國安法,因此決不容任何立心不良的人或地方干預香港特區內部事務,尤其是干預涉及國安法的案件。

她直言,外國律師參與一些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並不恰當,因為國安法關乎國家利益及國家安全,有其獨特性,所以負責處理國安法案件的大律師必須熟悉香港國安法,否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可能會增加案件的複雜性,必須謹慎處理。

元朗區議會主席、執業律師沈豪傑表示,雖然根據基本法第八條,香港在回歸後仍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即普通法制度等,故法院在認為本地缺乏熟悉相關案件範疇專長的律師時,可以「專案認許」方式容許非本地執業律師參與案件。不過,正如在英國等很多西方國家的法例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都具有凌駕性及特殊處理方式,包括無須履行披露文件的責任等,加上香港國安法亦並非一般香港法例,是全國性法律,故法院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時,必須顧及其立法原意和相關國安風險,不應以一般思維習慣隨便行使「專案認許」。

他認為,香港回歸多年來,很多本地資深大狀已從司法覆核等多宗案件積累了大量經驗,既熟悉人權法,亦比外地的大狀更熟悉香港國安法等,人才濟濟,故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不應特別容許非本地執業律師參與,此舉更為恰當。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港澳基本法研究會理事何建宗表示,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全國性法律,以中文立法,英文版本僅作參考,而香港國安法案件事關國家安全,若法院容許不懂中文的非本地執業外國大律師參與有關訴訟,無視此舉所帶來洩密等潛在國安風險,實「荒天下之大謬」。

他強調,維護國家安全與公眾利益一致,故法院處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時,必須以維護國家安全為首要考慮。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訂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萬一法院的做法有違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果斷釋法,以釐清謬誤,維護最大的公眾利益。

責任編輯: 許宣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