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原訟庭批准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代表其就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抗辯,律政司就此多次上訴均被駁回,日前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中央高度重視維護國家安全,並採取標本兼治措施,推動香港實現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重大轉折。允許黎智英聘請外籍律師來港替其辯護,有違香港國安法立法本意,更不利於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外部勢力也可能借此干預香港司法、詆毀特區法治。特區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均責無旁貸重視國安風險,以切實行動消除風險。有法律學者認為,如果在處理黎智英案期間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相信中央不會坐視不理。

2019年的修例風波引發連串暴力事件,反中亂港勢力相互勾連,企圖「攬炒」國家和香港,令香港一度面對巨大的國安風險。中央果斷出手,制定實施了香港國安法,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香港國安法並非一般法律,而是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並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作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頒布實施。按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其法律效力高於香港本地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國安法的制度設計,旨在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為香港撥亂反正。

實施了香港國安法、完善了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香港恢復法治穩定,進入由治及興的發展新階段,更不允許再出現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漏洞。但是,黎智英案若允許其聘請外籍律師來港辯護,不能不令人擔憂將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風險。

黎智英案非同尋常,案中可能牽涉到大量的國家機密,而在關係到國家安全的案件上,外籍律師在角色和利益上都存在衝突,讓外籍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在法庭上引用外國案例對國安法指手畫腳,這是對國安法的挑戰,不利於審訊的公平公正,更不能排除外籍律師洩密的潛在風險。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上周向高院上訴庭呈交書面陳詞就指出,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指出,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他質疑海外大律師只要一離開香港,實際上即難以受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管制和規管,不能確保他會切實履行其保密義務。

當前,國際形勢複雜多變,外部勢力仍試圖反中亂港。黎智英涉嫌領取外國主子的金援,充當外部勢力在港「代理人」。日前,黎智英被控一項欺詐罪罪成,即引起美國國會政客說三道四,誣衊香港司法制度,替黎智英張目。可以預料,黎智英案一旦開審,外部勢力介入的力度更大,干預本港司法更無底線。因此,本港必須充分評估、提防外籍律師來港處理黎智英國安法案所帶來的國安風險。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特區政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這是至高目標、重中之重,律政司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絕對值得支持,司法機關亦應依法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責任編輯: 許宣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