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禮願)MIRROR紅館演唱會巨型屏幕由高處墜下事故,事隔逾3個月後跨部門工作小組的調查報告昨日出爐。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楊潤雄昨日在公布調查結果的記者會上表示,跨部門工作小組的調查發現,場地租用人涉違反租用條款部分規定,包括誇大屏幕鋼索安全系數等。他強調,絕不會姑息涉事人,康文署已將有關資料轉交警方再作調查。調查MIRROR演唱會事故工作小組主席李子俊表示,小組就今次事件提出多項改善建議,主要涉及強化租用機制,如租用人嚴重或屢次違反「租用條款」,康文署可對其採取行動或施加罰則。
MIRROR紅館意外後,政府成立由康文署助理署長李子俊領導的跨部門工作小組,調查事故原因及提出建議。調查報告於昨日公布。跨部門工作小組專家顧問林超雄在記者會上拆解了發生事故的三大原因。
他表示,從斷裂鋼索中可見金屬疲勞,「斷口一支支好整齊,疲勞紋要放好大先睇到。」他相信出現這情況,與護繩器狀態不佳有關,「從圖片可見,妥當的護繩器是黑色,惟事發演唱會的護繩器卻『磨花晒』,以致鋼索出現扭曲,抗金屬疲勞能力亦下降。」此外,繩纜的承受力亦出現不足,令對抗金屬疲勞能力減弱,導致鋼索在短時間內產生金屬疲勞。同時,懸吊鋼索一般會安裝「套筒螺絲扣」以調整鋼索的鬆緊,但涉事裝置未有安裝套筒螺絲扣,事發時其中一邊鋼索先斷裂,另一邊鋼索仍能短時間支撐,但屏幕擺動帶來的力量,對露出的螺柱施加壓力,最終不勝負荷斷開,令屏幕墜地。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楊潤雄在記者會上表示,康文署是體育館持有人,工作小組就事故進行詳細調查,並已進行了9場會議,其中提及過鋼索質量、拉力等問題。調查發現,是次紅館演唱會租用人違反規定,包括提交屏幕重量資料明顯不正確,又無確保屏幕安全穩固,以減低整個演唱會的安全系數。
他指出,根據紅館的租用條件,租用人有責任確保其本人、僱員、合辦人、承辦商、分包商等遵守紅館一切租用條款及有關法例。租用人要確保其帶入紅館的裝置安全穩妥,也須委聘認可人士證明有關裝置達到業內認可標準,並且安全穩固。紅館啟用近40年來均採用有關安排,業界一直積極配合,以往在紅館舉行的演唱會都大致順利舉行,證明機制行之有效。根據他與業界的接觸,大家都對事件深感震驚,且認為這次只屬個別事件,不代表業界整體表現。
調查報告指出,是次演唱會的場地租用人為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演唱會由該公司及覓一有限公司合辦,由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出任工程方面的製作總承辦商,並由協興隆舞台製作有限公司出任機械裝置(包括LED屏幕)分判商。至於場地檢驗報告,則由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負責認證。
擬引入機制處理違反「租用條款」
跨部門工作小組提出了一系列建議,包括引入機制處理違反康文署場地「租用條款」的情況。如租用人嚴重或屢次違反「租用條款」,康文署可對其採取行動或施加罰則。如有涉及公眾安全、人命傷亡或任何違法行為的嚴重違規情況,康文署可取消有關租訂,而租用人日後申請租訂康文署場地時,其優先次序或會受到影響。違規處理機制的具體方案會於考慮業界持份者的意見後再作修訂,其他加強措施包括增加在「租用條款」中須要購買公眾法律責任保險的金額等。
小組又建議驗證機制中訂明負責人員的工作範疇和角色,租用人須就加設的搭建物及器材設備提交能夠證明其準確重量的文件,及委聘的專業人士核對準確無誤,並為所有需要移動或升降的機械裝置進行驗證負荷測試。
同時,租用人亦須提交鋼索的質量證明,並應在首場演出前盡早綵排。康文署會研究為引入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獨立第三方審核人員,視乎需要對租用人所設置的工程和裝置進行審核,亦會引入妥善機制以處理違反康文署場地「租用條款」的情況。
楊潤雄表示,康文署會於未來數月與業界商討和落實有關加強措施的執行細節,「在未正式落實措施修訂租用條款前,業界需要遵守由8月開始實施的三項短期措施,或採取其他康文署接納的措施。」
舞蹈團挺加強監管 成本增也值得
(記者 劉明)政府針對公布紅館意外調查結果提出一系列改善建議,演出業協會稱,調查報告建議將對業界營運構成壓力、大幅增加成本,以及影響創意和演出行業發展,希望政府全面諮詢業界、取得共識後始落實。不過,有舞蹈團認為,應以表演人員安全為大前提,故加強監管是好事,就算令成本增加也值得。
演出業協會促全面諮詢
演出業協會指出,業界一直自律,以安全為首要責任。過去數十年來,業界一直有效執行及遵守康文署的條款及細則,從未有重大事故出現,MIRROR演唱會事故只屬個別事件,惟業界卻要無奈適應及配合政府部門新的要求及規定,令審批過程變得繁複及冗長。
協會指,如再加上工作小組提出的6項建議,將對演出行業帶來更沉重經營壓力,更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其他演出場地的要求提高,亦增加演出業界的營運壓力,希望政府在釐定措施前作出全面合理和適當評估,在考慮措施時要取得平衡,讓業界保持短、中及長線發展。
城巿當代舞蹈團技術總監林禮長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其舞蹈團演出前一直都有做好安全措施,例如舞台設置的掛吊物等裝置,已有測量師進行檢查,確保各項裝置安全。康文署昨日提出的一系列建議,的確會令監管工序增多,或會增加演出成本,惟在安全的考慮下,實有此需要,最重要都是保障演出的人員安全,對一些規模較小的藝團而言,舞台裝置的經費可能不是太多,要增加的成本亦相應較少。
特區政府昨日亦確立參與演出的舞蹈員屬僱員身份,即聘用舞蹈員演出的機構作為僱主,須為僱員購買僱員補償保險。林禮長表示,其舞蹈團的所有舞者均屬僱員而非自僱人士,舞蹈團有為他們購買保險,因此對其藝團並無影響。
僱主無為傷者買保險 限時內無報工傷
(記者 文禮願)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受傷舞蹈員是以僱員身份參與演出,但聘用舞蹈員的公司並無按法例要求為舞蹈員買保險,亦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報工傷,會向涉事公司採取行動,勞工處亦會審視舞蹈員的公司及承辦商有否根據職安健條例為僱員提供安全工作系統及裝置,再考慮是否提出檢控。
在演唱會意外發生後,主辦單位發表聲明稱,演唱會主要是透過一家舞蹈工作室與舞者合作,舞蹈員受僱形式未明,勞工處遂循工傷意外調查,找出真相。
孫玉菡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經過勞工處與律政司商議,並按照相關案例的大原則及手頭掌握的證據,顯示演出的舞蹈員屬於聘用他們的舞蹈公司的僱員。受傷舞蹈員不論綵排及正式演出期間,均屬僱員身份而非自僱,但聘用舞蹈員的公司並無按法例要求為舞蹈員買保險,亦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報工傷。
勞工處考慮提出檢控
孫玉菡強調會嚴肅跟進事件,並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舞蹈員的僱主採取行動,同時會研究需否獨立審計及加強罰則。勞工處亦會考慮對僱主及處所佔用人,包括承辦商提出檢控,「我們會考慮他們究竟有否提供安全作業和裝置,以及有關的僱主有否為僱員提供安全工作系統。」
據了解,僱用涉事舞蹈員的公司為Studiodanz,其網頁顯示該公司於2003年成立,為一間舞蹈學校。
主辦方:研警方公布細節 諮詢法律意見
(記者 林子棠)MIRROR演唱會主辦單位MakerVille及大國文化昨日發表聲明回應政府的調查報告,表示會繼續全力配合警方和政府部門的調查工作,同時會仔細研究警方公布的細節和諮詢法律意見,及保留追究相關單位的權利。
對工作小組提出的改善建議,MakerVille及大國文化指作為業界一分子,任何有助提升演藝行業水平,包括工作人員及表演者安全的政策,均會全力支持。
至於3位受傷舞者李啟言(阿Mo)、張梓峯(阿峯)和羅德智(Zisac),MakerVille及大國文化表示,會繼續承擔他們的醫療費用及提供其他協助。
MIRROR:港保障制度未成熟
昨晚,MIRROR自意外後首度12人齊人出席活動。除了期間受傷離場的姜濤,11人接受了傳媒訪問回應事件。他們說,由於工作繁忙,只知道調查報告有提到設備超重、虛報數字及拘捕行動,詳情未知。因為警方還在調查中,仍等待水落石出,但看到報告提到設備的申報重量和真實重量相差很遠,一下子感到很震驚。
他們表示,開騷前兩三天前才「踩台」,但時間緊絀算是「香港人精神」。意外發生當日,並沒有任何表演者覺得危險而拒絕上台,也不知道報告指發生意外當日有人已發現屏幕出問題但沒有維修。
對僱主沒為舞蹈員購買保險一事,他們認為目前有許多地方尚未清晰,而不同地方都有不同的保障條例,覺得香港在保障制度上尚未成熟,相信今次意外會令更多人關注到舞蹈員的保障。
議員促警續深入調查 予傷者家屬交代
(記者 文森)政府昨日公布MIRROR紅館意外調查進展,指有舞台承辦商涉嫌為了盡快取得康文署演出許可,以欺詐手段虛報舞台裝置重量,導致嚴重意外。立法會民政及文化體育事務委員會主席、立法會議員鄭泳舜對事件表示憤怒,希望警方繼續深入調查,必須查明真相,向傷者和家屬,以至表演業界和公眾作出交代。立法會勞工界議員郭偉强亦譴責有關的承辦商所為令人髮指,又關注到假自僱人士的勞工權益。
事件涉欺詐報假數 事態嚴重
鄭泳舜昨日表示,是次事件涉及欺詐、報假數等刑事罪行,事態嚴重,加上市民仍有許多疑點和憂慮,他已跟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溝通,安排於下周一舉行的民政及文化體育事務委員會會議加插新的議程,讓文體旅局等派員匯報政府調查報告,及接受議員質詢。
就文體旅局發表的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一系列改善措施,鄭泳舜說:「相關措施是否有效,仍有待觀察,而康文署仍具有監督舞台工程安全的關鍵責任,相關責任不能外判。」他建議康文署在監督機制中,加強署方的抽查驗證工作。
郭偉强指出,目前康文署只依賴承辦商提交文件作審批,因而存有漏洞,政府應研究如何防止有關情況再出現。同時,事件反映有承辦商心存僥倖,罔顧員工職業安全,是因為過往的刑罰過輕所致。立法會正審議的職安罰則,有助彌補過去判刑過輕的不足,希望議員及早通過相關法例,「任何故意拖延都是助紂為虐。」
他又關注到假自僱人士的權益。演唱會的舞蹈員不少都以假自僱形式受聘,故得不到任何福利和勞工權益的保障。他贊同勞福局局長確認受傷舞蹈員的僱員身份,以引用職安健條例及僱傭條例提控。
不過,他不希望今後假自僱人士要在發生事故後才獲釐清僱員身份,勞工處應廣泛宣傳和教育,讓更多假自僱人士及早維護自身權益;及考慮盡快設立勞工界提出多年的「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全面保障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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