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濬文、蕭景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將於下月1日開審,高等法院法官上月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律政司提出上訴,昨日被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在回覆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正研究判詞,以決定跟進行動。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認為,是次裁決造成的長遠影響弊大於利,特別是香港正處於國安法實施的起步階段,而黎智英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初期最重要的案件之一,會影響香港日後的法律發展,而英國律師不僅很可能存在對用中文立法的香港國安法的理解偏差,所引用的外國案例倘獲法庭接納,只會造成混亂,或不利於香港法律的發展。
律政司在提出上訴時指出,來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對中央及香港的獨特背景沒有充分理解。香港國安法的起草工作以中央的意識形態為主導,全國人大常委會保留最終解釋權,惟Tim Owen的背景和知識無法為審訊提供重要協助,亦不能帶來獨特的思考角度,而原審法官在批出許可時,忽略了香港國安法在獨特背景下生效,與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會、政治及憲制背景有密不可分的聯繫等要素。
上訴庭昨日頒發判詞指,原審法官過往曾處理多宗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不相信他作出判決時沒考慮到法例的獨特性。同時,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由懂得中文的律師處理香港國安法最理想。
上訴庭認為,如何平衡保護國家安全與保障言論自由是極其困難的。本案牽涉非常複雜的法律議題,日後亦有可能交由上訴庭以至特區終審法院處理。由於審訊必須讓公眾覺得是公平進行的,故法庭必須採取靈活和明智的做法,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裁決,因此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國安案不應參考他國做法
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講師黃汝榮表示,分析法官做出此項裁決的理由,考慮有二:一是法庭希望在香港國安法與個人的言論自由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二是高等法院也考慮此番審訊「尤其艱澀、複雜」,將影響本地法律發展,故為慎重起見,批准認許Tim Owen來港出庭。
不過,他認為縱觀總體和長遠影響,有關裁決弊大於利。在審訊期間,Owen可能會鑽空子刻意引導香港法官偏頗地理解香港國安法,影響裁決,而若他以外國案例作為辯論基礎,或會對香港國安法的發展形成惡劣影響,「香港國安法任何時候都應將『保障國家安全』作為首要目的和出發點,不應與外國的國家安全價值觀接軌,而其他國家的做法不應也不能成為參考。」
黃汝榮指出,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正處於起步階段,而黎智英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初期最重要的案件,案件的判決將影響香港日後的法律發展,影響深遠。
黎案本地要素強 宜聘港大狀處理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香港國安法以中文立法,英文版本只作參考,加上案件不少證據涉及中文內容,令人質疑一名不懂中文的英國律師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能否有「原汁原味」的正確理解。同時,英國律師很可能會在審訊時引用英國案例,但香港國安法和香港本地法例始終不在同一個層面上,他能否協助法庭審訊也令人懷疑。
她指出,黎智英面對的還涉及「煽動刊物」控罪, 而涉案刊物的內容基本上是以中文書寫的,不懂得看中文的外籍大律師在法庭爭拗這些刊物內容時,理所當然要依賴英文譯本,但不管這些譯本翻譯得多麼好,都難免會在原意方面與中文原文有所出入,尤其是相關刊物有可能是用大量的廣東話俗語所撰寫。就案件的性質而言,根本不適合由海外大律師擔任辯方代表。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吳英鵬表示,案件本身具有很強的香港本地元素,且主要涉及香港國安法、基本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以及香港本地刑事法例,因此應該首先考慮本地的大律師。香港有足夠的有能力的法律專才處理本案,而由香港的大律師處理本案可以促進法律的發展和維護公眾利益。
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香港回歸祖國後,香港納入國家憲法及基本法憲制新秩序。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地位,高於本地立法,且關乎國家安全,找英國人權大律師出庭,恐怕只會以西方觀點解釋,相信對審訊幫助不大,甚至可能造成偏頗以至不公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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