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一名28歲酒吧經理疑沒有確保顧客進入處所前出示快測陰性結果,及沒有讓每枱人數上限為4人,被控2項「表列處所管理人沒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香港法例第599F章第8(1)條發出的指示」罪。案件今日(27日)於屯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5日,以待控方索取律政司意見。其間被告準以1000元保釋。

案件今日於屯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片)

被告楊詠豪,28歲,報稱酒吧經理,被控於今年9月19日,在元朗安寧路38號世宙地下22號鋪Inside Bar,他作為表列處所管理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香港法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8(1)所發出的指示,即酒館須確保顧客在進入該住所範圍前出示24小時內進行的快速抗原測試陰性結果,以及不得有多於4人同坐一桌或同坐一個群組內。

責任編輯: 宋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