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後,主犯提出無罪上訴,稱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今日(20日),「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進行二審宣判。
據雲南法院網消息,9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上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洪嶠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8月26日,此案二審開庭。在庭審現場,洪嶠稱自己無罪且患有精神疾病,法院當庭駁回其精神鑒定要求。一審期間,洪嶠的辯護人就曾提出「洪嶠曾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應對其做精神病鑒定」的相關辯護意見,但法院沒有予以採納。
另外兩名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在二審時,同一審一樣承認所有罪行,並指出皆受洪嶠指使,提出一審量刑過重,希望二審可以從輕判罰。
雲南省高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遂邀約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並制定作案計劃。
洪嶠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雲南省景洪市,並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勐海縣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
當日21時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雲南省高院認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併罰。
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並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系主犯。
洪嶠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具有坦白情節,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案情回顧——
2020年7月9日,南京女大學生李某月離開南京居住的小區後失聯。據媒體報道,7月13日,身為男友的洪嶠還曾陪李某月父親前往馬群派出所報案,並聲稱被害人「偷走了他5萬塊錢」。
7月17日,李某月父親接到南京警方通知,女兒已於失蹤當日晚到達雲南西雙版納。
8月4日,西雙版納州勐海縣警方通報,經縝密偵查,發現李某月的男友洪嶠(男,24歲,江蘇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3日,勐海警方會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將洪嶠、張晨光(男,21歲,江蘇宿遷人)、曹澤青(男,20歲,江蘇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獲,並於當日在勐海縣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遺體。
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與張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謀,張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縣於7月9日晚將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並掩埋。
2022年7月7日,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此後,洪嶠、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7月20日受理該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