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廣濟)安達臣道的巨型天秤倒塌事故敲起工業意外的警號,有職業安全專家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根據現場照片判斷,倒塌的天秤斷裂處位於基座焊接位置,推算事故兩大可能成因:天秤安裝或焊接不當,以及負責檢驗測試的工程師可能有人為疏忽。然而,目前法例只對檢驗員明知而虛報的罪行,規定其要負上刑責,但對人為疏忽,極其量是「釘牌」處理。多名建造業人士向香港文匯報表示,在疫情嚴峻期間,人手及建材供應受阻,導致多個地盤停工,故甫獲准復工不少地盤都「追落後」,令意外頻生。
工作場所職業健康及安全管理人員工會理事李光昇博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根據意外現場的照片判斷,肇事天秤基座焊口位目測約5毫米、有兩條焊線,但正常焊口是10毫米、4條焊線,「關鍵係呢個係天秤製造商工程師的設計?抑或是工人未按規定去焊接?如果設計係咁,工人按圖紙操作,工人無問題。但若果製造商安裝圖紙規定焊口為10毫米、4條焊線,安裝工人卻偷工減料,採用5毫米焊口及兩條焊線,則屬於安裝程序問題。」
他指出,現時香港地盤使用的天秤部分為承建商租用,部分為承建商自己擁有,不同的類別則涉及不同的安裝人士。在租用天秤時,安裝由天秤公司負責,購買天秤時,安裝則由承建商工人負責,因此承建商在安裝問題上需要承擔多少責任,需要釐清此問題。
專家:檢測工程師難辭其咎
李光昇認為,這次事故反映出檢測環節漏洞,檢測工程師難辭其咎。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每部天秤進行吊運前,須由一名「合資格檢驗員」(通常是註冊專業工程師)進行嚴格的測試與檢驗程序,均須以超越安全操作負荷最少25%進行測試,「假設一部天秤設計負重為100噸,檢測時如果能吊起125噸,且在升降、旋轉等各測試中都沒有問題,且測試後檢查天秤各固定位置均無異常,才能證實其安全,及簽發證書。」
他補充,工程師的檢測每年須進行一次,而地盤每周都會要求合資格人士檢查使用程序安全等。
然而,據現場消息指,涉事天秤事發時無負重、即空載的情況下倒塌,因此他懷疑基座焊接處之前可能已出現裂痕,「並非今(昨)日突然出現意外,這種情況下負責檢測的工程師更加難辭其咎。」
李光昇直言,目前法例罰則未能起到對工程師工作疏忽的警示作用。根據法例,任何合資格檢驗員,如向擁有人交付他明知有任何要項屬虛假的證明書,或作出他明知有任何要項屬虛假的報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2個月。「除非該工程師偽造報告、證書等文件,才可定罪,而工程師註冊局最多也只是除牌。」
倡工程師檢測時全程錄影
工程師在檢測天秤等機械時是否存在疏忽或失誤目前很難證明,李光昇建議特區政府規定承辦商須在工程師檢測時全程錄影,在收集證據的同時也起到監管作用,「全部錄低,係咪失誤、疏忽就無得拗。」
人命只值兩萬元﹖ 盼增量刑標準
香港最近20年整體工業意外率一度明顯下降,但近年隨着疫情爆發,建造業工業意外率趨升,2021年致命意外個案更達25宗,是2018年以來最多。若證實僱主要為意外負上部分責任,法庭可根據現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對僱主作出最高50萬元的罰款,以及監禁3個月至12個月。該條例沿用25年已落後,罰則遠遠低於其他發達地區的規定,法庭判決時也輕手,故2020年至今,建造業與致命意外有關的定罪傳票,平均罰款僅20,974元。工作場所職業健康及安全管理人員工會理事李光昇博士表示:「唔通一條人命淨係值兩萬蚊?希望政府及早修訂提高罰則的同時,也要提高量刑標準。」
香港的工業意外一度獲改善,對上一次天秤倒塌嚴重意外是2007年7月銅鑼灣舊三越百貨公司地盤,天秤倒塌釀成兩死5傷。然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罰款及量刑標準偏低,根據勞工處統計數字,由2020年1月至今年3月為止,勞工處合共發出4,408張已定罪的職安健傳票,罰款金額合共為3,444萬元,平均每張傳票罰款為7,813元。若只計及致命意外,由2020年1月至今年3月所有行業的致命意外,定罪職安健傳票數字為296張,平均每張罰款金額為22,928元,若單計建造業與致命意外有關的定罪傳票,每張傳票罰款進一步下降至20,974元。
最高罰50萬 20多年來未改
李光昇表示,現行條例罰則及量刑標準過低,不足以對僱主起阻嚇作用,「目前條例中,最高罰款50萬元、最長監禁12個月的標準,是自1997年至今20多年以來都未有更改。」
曾出庭擔任工傷證人的李光昇指出,法庭的量刑通常參考過往個案判決,「上一單意外罰兩萬(元),今次罰多少少兩萬二(元),這樣量刑如何起到阻嚇力?」他建議,在提高量刑的基礎上,罰則量刑應具體化,「死亡罰幾多?重傷罰幾多?管理疏忽罰幾多?培訓不足罰幾多?諸如此類亦應當清楚列明。」
特區政府5月份於立法會首讀《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擬加重罔顧後果並導致工人死亡或重傷的僱主違例罰則,包括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以及附屬法例。法案建議涉及極嚴重職安健違法行為,可交由較高級別法院審理,最高罰款額增至1,000萬元,最高監禁兩年。
李光昇指出,香港現有法例工傷官司被告為僱主、即公司,而並非像內地有法人代表需要承擔責任,因此大判、二判各判頭間亦會相互卸責,「香港法例只指出由公司負責人承擔罰則,咁究竟誰是公司負責人?存在很大爭議。而在英國工傷案件,公司負責人指定是公司董事,若發生工業意外死亡個案,董事最高可被判定誤殺罪行。」
勞工處現時在嚴重工業意外發生後,對僱主蒐證時間有限,未必能將他們繩之以法。因此,工聯職安健協會建議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內有關「安全委員會」組成,要求公司委任董事擔任安全委員會主席,並簽署文件確認相關工序及設施合乎安全法規,如有失實須負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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