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郝鐵川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郝鐵川。(資料圖片)

我經常看到或聽到香港一些藝人朋友說:「藝人不涉足政治,這是我的原則」。這句話若不是出自港人之口,那可以不置一評。但在世上少見的國家意識較為薄弱的香港,對這種言論就不能不評議一句:藝人可以選擇不涉足政治,但不能否定藝人作為公民對國家須負的忠誠義務。

2020年4月,我曾在香港一家報紙發表過一篇題為《香港中國公民必須對國家忠誠》的文章中指出,在今天的香港居民中,大約有93%的人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這一現狀是歷史形成的。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訂時,中國政府給英國政府的備忘錄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自1997年7月1日起,允許原被稱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由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上述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其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受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條例。」同時英國政府也發表了備忘錄,聲明在1997年6月30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因此,既然93%的港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就應該對公民應具備的常識作一必要的了解。

公民對國家須負一定的政治忠誠,這在西方國家也是一種慣例。例如,加入美國國籍時必須宣誓的誓詞是:「我完全放棄我對以前所屬任何外國親王、君主、國家或主權之公民資格及忠誠,我將支持及護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法律,對抗國內和國外所有的敵人。我將真誠地效忠美國。當法律要求時,我願為保衛美國拿起武器,當法律要求時,我會為美國做非戰鬥性之軍事服務,當法律要求時,我會在政府官員指揮下為國家做重要工作。我在此自由宣誓,絕無任何心智障礙、藉口或保留,請上帝保佑我。」

這篇誓詞的核心意思是強調「我將真誠地效忠美國」,這也是政治學所要闡釋的一個基本原理:公民對國家的必要的忠誠。這一忠誠主要表現為:第一,必須放棄對加入美國國籍之前的其他國家的忠誠。即:「我完全放棄我對以前所屬任何外國親王、君主、國家或主權之公民資格及忠誠。」第二,宣誓加入美國國籍之後,將遵守美國憲法和法律,與國內和國外意欲推翻美國國家政權的所有敵人進行鬥爭。即:「我將支持及護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法律,對抗國內和國外所有的敵人。」第三,必須真誠地效忠美國,依照法律履行保衛美國安全的義務。即:「當法律要求時,我願為保衛美國拿起武器,當法律要求時,我會為美國做非戰鬥性之軍事服務,當法律要求時,我會在政府官員指揮下為國家做重要工作。」第四,聲明上述對美國的忠誠的承諾是自己自願的、清醒的、理性的表白,而非受到外部任何因素的脅迫。

不單是美國,其他實行成文憲法的歐洲國家,大體都在憲法上明確規定了這一點,如《愛爾蘭憲法》(1937年7月1日制定)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忠於民族、忠於國家是所有公民基本的政治義務。」《保加利亞共和國憲法》(1991年7月13日通過)第59條規定:「叛國罪和出賣國家是最嚴重的罪行,應受到法律的嚴懲。」《波蘭共和國憲法》(1997年4月2日由國民議會通過)第82條規定,效忠波蘭共和國、關心公共利益是每個波蘭公民的義務。《羅馬尼亞共和國憲法》(經2003年第429號羅馬尼亞憲法修正案增訂)第54條第一款規定,對國家忠誠是神聖的義務。《摩爾多瓦共和國憲法》(1994年6月29日通過)第56條第1款規定「忠於國家的精神是神聖的。」《匈牙利基本法》(2011年4月25日)序言說:「我們認為家庭和國家為我們的共存提供了最重要的架構,我們擁有的充滿凝聚力的基本價值是忠誠、信仰和愛。我們全體匈牙利公民將以全民族之協力創設我們的國家秩序。」《意大利共和國憲法》(1947年12月22日由立憲大會通過)第54條規定:「全體公民均有義務忠於共和國並維護憲法和各種法律。」

公民對國家的忠誠義務主要包括哪些?

一是保衛國家,服兵役。《愛沙尼亞共和國憲法》(1992年6月28日經全民公決通過)第54條規定,忠於愛沙尼亞的憲法制度、捍衛愛沙尼亞獨立是愛沙尼亞公民的義務。《丹麥王國憲法》(1953年6月5日制定)第81條規定,任何能夠攜帶武器的男性,均有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保衛國家。《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2A條第1款規定,年滿18周歲的男子必須在武裝部隊、聯邦邊防部隊或者民兵防衛組織中服役。《挪威王國憲法》(1814年5月17日制憲會議通過)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任何人,無論出身或財富,按照一般規則在特殊時期均應有同等捍衛國家的義務。

二是忠實遵守國家憲法。《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5條第3款規定,教學自由應不使任何人免除對憲法的忠誠。《黑山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任何人均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西班牙憲法》(1978年10月31日經眾議院和參議院全會通過)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和公共機構受憲法和所有其他法律規定之約束。

三是依法納稅。《摩爾多瓦共和國憲法》第58條第1款規定:「公民通過納稅承擔公共支出的義務。」 《西班牙憲法》第30條規定,所有人應當使其經濟能力通過公平的稅收體系為維持公共開支作出貢獻。公平的稅收體系,以平等原則和累進稅制為基礎。《希臘憲法》(經第八屆修憲議會於2008年5月27日決議修正)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所有希臘公民均無差別的以其財富之一定比例承擔公共費用。《意大利共和國憲法》第53條規定,所有人均需根據其能力負擔公共開支。共和國實施累進稅率的稅收制度。

四是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憲法》(2008年11月22日全民公決通過)第3條規定:國家獨立、領土完整、人的尊嚴、人的權利和自由、社會公正、憲法秩序、多元主義、民族認同和民族文化、宗教並存,阿爾巴尼亞族與少數民族的共存和理解構成國家的基礎。阿爾巴尼亞人有義務尊重和保護這些價值。《立陶宛共和國憲法》(1992年10月25日由公民公決通過)第3條規定,立陶宛人民和每一個公民有權阻止任何人利用武力侵犯國家的獨立、領土完整和憲法秩序。《希臘憲法》第25條第4款規定,國家有權要求所有公民履行對社會和民族統一所負的義務。《匈牙利基本法》第8條第5款規定,禁止以侵犯匈牙利國家尊嚴,或民族、種族、宗教團體尊嚴為目的,行使言論自由之權利。《意大利共和國憲法》第5條規定,共和國統一不可分割。

對照國際社會的公民對國家須負忠誠義務的慣例,我們不難看出,培育香港居民的國家意識,還有許多事情需要思考,僅僅口頭說說還難以奏效,可能還要有一些法定的制度、禮儀設計。

(作者為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

責任編輯: 之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