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早前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為由,拘捕5名「612基金」信託人。在調查案件過程中,警方發現有律師和大律師涉嫌違反行為守則及作出專業失當行為。「612基金」從未註冊,資金來歷不明,包括可能有來自境外勢力的「黑錢」,如果有法律界中人見利忘義,收取來歷不明的費用,既違反專業操守,更可能觸犯洗黑錢等罪行,甚至違反香港國安法,不僅應受到業界紀律處罰,也應受到法律追究制裁。

據報道,警方國安處在調查「612基金」期間檢獲大量文件,發現有30多名年輕執業大律師,在處理涉及修例風波案件時繞過延聘他們的律師行,直接從「612基金」收取由基金簽發的支票;有人向司法機構聲稱以「義務」形式代表被告,但實際上收取基金所支付的款項。

有法律人士指出,大律師執業守則明確規定,大律師必須經律師的轉介,獲聘用提供法律服務,不能繞過律師直接向任何人提供服務。雖然執業守則批准大律師為某類人士提供免費法律服務,但只限於朋友、親屬、慈善團體或提供慈善團體的法律顧問等,而「612基金」並不符合有關要求。因此,收取「612基金」款項的大律師,已涉嫌違反執業守則,倘被大律師執業審裁處裁定違規,會被警告、停牌,嚴重者甚至會被除牌。若有關的大律師在法庭上刻意隱瞞有關情況,則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禁7年。

「612基金」成立、運作的合法性一直備受質疑。去年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612基金」並沒有按《社團條例》註冊為社團或獲豁免註冊,並非公司條例下註冊的公司,也並非職工會條例登記的職工會。許正宇強調,任何資金籌募、轉移和使用,必須符合相關法例的要求,如在打擊洗黑錢方面,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如有人可能涉及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即屬犯法。根據「612基金」語焉不詳的開支交代,「法律費用及借出保釋金」的開支高達1.73億港元,但「612基金」從未公開其委聘的律師名單,捐款者也無從稽查;警方國安處更懷疑「612基金」涉嫌曾資助本地組織到外國呼籲制裁本港官員,收取外地組織及《蘋果日報》等捐助。

種種跡象反映,「612基金」沒有經過合法註冊,又有資助亂港組織、勾結外國勢力的重大嫌疑。法律界的專業守則規定,律師、大律師必須對被告的金錢來源作盡職調查,確保其來源「乾淨」合法。若有人收取來歷不明的金錢,問題就不是涉嫌專業失當那麼簡單,而是涉嫌洗黑錢、乃至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嚴重罪行。

本港法治健全成熟,在國際享有良好聲譽,是本港成為國際金融、商貿中心的基石之一。律師和大律師是本港司法體系的重要成員,遵守專業守則、嚴格依法辨事是法律界人士最基本的專業要求,關乎到國際社會對本港法治的信心。律師會、大律師公會作為行業管理組織,不能對業界中人收取「612基金」資金的行為淡化處理、不了了之,必須嚴正調查、處分違規者;當中若涉刑事成分,更應交由警方跟進、徹查。

責任編輯: 于丁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