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三聯生活周刊報道,5月13日,美國衛斯理安大學(Wesleyan University)的王敖教授收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判決內容是駁回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UIUC)東亞系教授徐鋼的全部訴訟請求,認定王敖在網絡上揭露徐鋼對學生的一系列性騷擾和性暴力行為,不對徐鋼構成名譽權侵權。

徐鋼起訴王敖的行為,還要追溯到2018年3月,當時因收到相關信息,王敖在自己的個人豆瓣賬號上發布了系列實名文章,揭發徐鋼,進而引發輿論風波,助推了相關當事人在美國對徐鋼發起訴訟。

因為王敖的言論發表行為發生在互聯網,經法院審理後,認定歸羅湖法院管轄。2019年,案件第一次判決,認定王敖構成名譽權侵權,王敖一方上訴後,深圳中院裁定發回重審,本次判決正是重審後的一審結果。

重審中,廣東晟晨律師事務所宋珊擔任了王敖的代理律師。在她看來,這次判決的進步意義在於,「如果我方敗訴,對王教授這樣伸張正義的人來說,一定會是很大的打擊,今後還有誰再願意去發聲呢?」

CBS曾對該事件進行報道(電視截圖)

以下是三聯生活周刊記者與宋珊律師的對話

记者:從2018年立案,到這次王敖教授勝訴,歷時四年,期間經歷了什麼樣的過程?

宋珊:我想說:「確實太不容易了!」本案歷時四年,從2019年10月23日出具一審判決後,到我方二審上訴,後來又經過深圳中院裁定,發回重審,本次是發回重審的一審判決,因為是涉外案件,目前尚未生效。作為被告方,還要等上訴期屆滿,或對方上訴後的二審判決,才是最終生效的判決結果。但在這之前,本案已經出具過一次一審判決也是在羅湖法院,後經我方上訴後,由深圳中院審理後裁定發回重審,這次是發回重審的一審判決。

记者:第一次一審和二審,情況是怎麼樣的?

宋珊:第一次一審,我不是本案的代理律師。羅湖法院於2019年10月23日出具一審判決,認定王敖教授構成了名譽權侵權,判決要求他刪除言論、賠禮道歉,還有賠償精神撫慰金,當時是這樣判的。主要是基於兩點,一,在我國,性侵行為屬刑事犯罪的範疇,這是需經過嚴格的司法程序認定的,是否構成「性騷擾」,也不能單憑「受害者」的證言認定。就本案來說,原告所在任職學校、司法機關等相關權威部門,並沒有對原告上述不端行為的確認。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裏面,除了直接受害者證人證言,大多數證人證言為傳聞證據,而且有部分部分證據也因為證明手續不全而不予採信。當時是萬淼焱律師代理,我是一審判決後二審期間介入的。我代理二審後,深圳中院於2021年7月20日出具二審裁定書,裁定本案發回重審。現在是發回重審的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不構成名譽權侵權。換句話說,就是我們勝訴,王教授在豆瓣上發布的言論,對徐鋼沒有構成名譽侵權。

王敖發帖舉報美國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香檳分校(以下簡稱UIUC)的美籍華裔教授徐鋼性侵學生。(豆瓣截圖)

记者:第一次二審,為何做出發回重審的裁定?

宋珊:第一次一審時,涉及到一些境外證據,主要是美國的受害者,她們起訴侵權賠償案件這些訴訟資料缺乏公證及具備資質的翻譯手續,法庭當時就沒有採信。二審法院認為不能僅以該域外證據未辦理證明手續為由直接否定其證明效力,而應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的基礎上根據證據規則確定其證明力,本案應查明被告網絡發帖反映的情況是否基本屬實以及是否盡到合理核查義務。據此,二審法院以一審基本事實查明不清,就發回重審了。

记者:在名譽權侵權這樣的案件當中,被告方的舉證責任是怎麼樣的?

宋珊:名譽權侵權中,內容基本屬實的舉證責任,的確在被告一方,也就是我們需要舉證,我方發表的言論有基本事實基礎。原告只需要主張說,你發表了這些言論,侵害了我的名譽。

记者:怎麼理解「基本屬實」?

宋珊:「基本屬實」的確是一個關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侵權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所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我在上次二審的時候也強調這一點,我說本案是一個名譽權糾紛,不是受害者的侵權賠償糾紛。如果是後者,那是一定要查清楚性侵/性騷擾是不是實實在在發生,但我們名譽權侵權糾紛,更何況我方不是受害者,是以公益為目的發表言論,我就認為,我們已經窮盡了舉證義務,證明我們所發表言論所指向的內容基本屬實為此我們的證據都好厚幾本,包括美國司法網站下載的受害者的起訴書,美國案件受害者代理律師的證人證言等,其中起訴書雖然是受害者的陳述,但也有受傷的照片等基本證據在裏面,最起碼,這些都不是單純的傳聞證據了。

记者:但這些證言和訴訟資料,實際上離性侵定罪還有很遠的距離?

宋珊:二審中,我們提交了美國案件代理律師的證人證言,證明說,在美國,性侵包括刑事及民事的範疇。所以不能用定罪表述。但就像我剛才說的,第一次一審的判決的確提出了這一點,法官認為說,本案沒有任職學校、司法機關這樣的權威部門對原告行為進行認定。第一次二審也問,報案文件有沒有,或其他部門的處罰文件有沒有?我們認為,女性被性侵/性騷擾,尤其涉及到地位不對等的師生關係,受害者往往羞於發聲維權。更重要的是,如果有權威機關對該行為的認定,有處罰有書證了,那還叫「基本屬實」嗎,那就是完全屬實了對吧。這樣一來,目的是防止其他受害者的公益發聲,也就沒有意義了。我認為,本案中,法律規定我們只需要基於普通人的認知完成舉證責任盡到核查義務,證明所發表的言論所指向的內容基本屬實就可以了。

记者:王敖教授發表的言論,怎麼就「基本屬實」了?

宋珊:第一,王教授直接接觸過受害者。他的一個師妹曾經應聘原告的研究生,性騷擾行為發生在面試時,對她強行摟抱。他師妹告訴過他這件事,這是很早的事。第二點,後來又有新的受害者出現,並且將其行為在網絡上公開,也向學校報告了。第三點,原告任職的學校歷經兩年調查,之後徐鋼辭職了。根據王敖教授所述,美國大學在處理一個終身教職的教授時非常謹慎,即便有這種不端行為,也不會輕易出正式申明並開除,本案就是讓徐鋼自動辭職,因此,原告任職的學校實際上沒有正式調查報告,對此,受害者在美國已發起對原告任職學校的訴訟了。

本案中,王敖教授就是對原告任職學校這樣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因為沒有公開處理,而這樣很可能會導致更多受害者。王教授也正是出於公益警示的動機,才勇敢為海外留學生的利益去發聲的。因為留學生常年在國外,家長也不在身邊,一旦遇到來自師長的侵害,往往是很難應對,所以王教授的也是為了提醒國內家長及社會注意並重視這些問題,避免這類問題再次的發生。

记者:前面你一直強調「公益屬性」。是否可以這樣理解,他是一個第三方,但如果是受害人自己發聲,就有一些利己嫌疑?

宋珊:通常,「名譽侵權」行為會有一個主觀過錯,一般來講,就是基於個人恩怨等才去發表言論。為什麼說本案中王敖教授的行為的公益屬性非常明確呢?是因為王敖在發表言論的同時,接受北美法律博士志願團隊委託在豆瓣上發表了《徐鋼不當行為的信息搜集公告》,希望可能潛在的受害者共同維權。所以這次一審當中,認定王教授的言論出於公益目的。另外,我也想說,我內心也挺佩服王教授,正是由於王教授的正直和勇敢,才讓更多人關注此案,相信也能鼓勵到其他人去為同類事件發聲。

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

记者:同一對當事人,一方起訴「性侵」,被指控性侵的人反訴「名譽侵權」,我們經常會看到兩種案子同步發生,特別是近些年,因為受害者需要藉助網絡的力量尋找支持。你怎麼看待這種現象?

宋珊:你說的很對啊,現在很多受害都會藉助網絡的力量尋求幫助,主要是自媒體的傳播能力特彆強。但我想強調的是,在這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名譽權侵權案件中,不僅是說去結合性侵案件的結果,也應該根據案情不同,謹慎地審查言論發布者的目的,要去看他是否存在審查義務缺失的情況。也就是說,不僅要防止網絡言論影響性侵事實的最終認定,也要客觀地去認定與「名譽權」相關的內容。根據案情,合理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既不能過分加大一方的舉證責任,也要防止網絡名譽權侵權的後果發生。

记者:這個案件的勝或敗,傳達出來什麼涵義?

宋珊:對大眾認知的影響,我無法評述。就我個人而言,如果我方敗訴,對王教授這樣伸張正義的人來說,一定會是很大的打擊,今後還有誰再願意去發聲呢?尤其是性侵/性暴力案件,女性作為受害者本來就會羞於發聲,如果連公益的為正義發聲的渠道都被堵塞的話,那影響是真的很惡劣。不過,在此案中,我們看到了進步。

记者:普通人看這個案子,會想,萬一我周圍也有朋友是性侵或性騷擾的受害者,我如何在伸張正義的同時,又不去侵犯名譽?

宋珊:至少有一點,在發表言論前,僅憑單個受害人的陳述,在沒有合理核實或獲得基本事實依據之前,就跑去網絡上去發布相關言論,我認為「名譽侵權」的風險是比較大的。另外,發聲所指向的內容也應當盡量客觀,不要去捏造或歪曲事實,也不要去使用侮辱性言詞。

记者:也就是說,就算我充滿正義感,並且深信我聽到的事,在網上發布時,也應該謹慎一點?

宋珊:對,一定要謹慎,核查義務是一定要有。這次一審的法官態度非常明確,一,他認為王敖所做屬於公益行為;第二,作為普通人,也盡到了基本的核查義務;第三,受害人已就原告行為提起訴訟。法官就認為,我方發表言論所指向的內容基本屬實,沒有捏造或扭曲事實。至於受害者指控的性侵/性騷擾行為最終能否實際成立,裁判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我們這個案件的事實認定。王敖不構成名譽侵權。我認為這也是挺有意義的,甚至是司法的一個進步。

记者:司法進步,怎麼理解?

宋珊:在名譽權侵權案件中,要根據不同的情形、出發點及目的,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而不是一刀切,要求被告來舉證,證明言論指向的事實在實際成立,甚至拘泥於性侵案是否最終定罪,無限擴大被告一方的舉證責任,我認為,對以公益目的而發表言論的被告來說,如果要去舉證這些事實,那就是不恰當的。為性侵/性騷擾受害者的發聲渠道,去依法地保護這些渠道,是非常有必要的!

记者:同樣性騷擾/性侵相關案件,發展的路徑也有相似性,在網絡上曝光,走到被指控者訴名譽侵權這一步。在原告敗訴與否這個層面,怎麼理解結果的差異?

宋珊:每個案件案情不同、證據不同,我無法評述。

但最高院出台了「指導性案例」的相關規定,目的就是要杜絕「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打個比方,我們這個案件如果被列為最高院指導案件,碰到同類案件,法院如果「同案不同判」,那麼就要分析這個案件跟我們這個案件的不同之處。中國不是判例法,法律規定也不能涵蓋所有情形,但現在有「指導性案例」的規定,我覺得是挺有意義的一件事情。最後,我要感謝對本案訴訟提供過幫助的人,本案事件是發生在美國,涉及較多的域外證據和證人證言,導致我們舉證非常困難。正因為他們的無私幫助,我們才取得現在勝訴的一審結果。

(來源:三聯生活周刊 記者:駁靜)

責任編輯: 李可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