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郭若溪 深圳報道)醫生搶救要尊重病人的「生前預囑」,日前,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了大膽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就要尊重其意願,讓生命的謝幕更圓滿、更有尊嚴。該條例一經公布即引發了社會各界及媒體的廣泛關注和討論。7月5日,深圳市人大召開法規解讀會,首次對「生前預囑」公開解讀,指出三個立法關鍵,強調非完全不採取醫療措施。
根據《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具備下列條件的患者生前預囑的,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表示:有採取或者不採取插管、心肺復甦等創傷性搶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進行或者不進行原發疾病的延續性治療等的明確意思表示。
是否處於臨終時刻須根據醫學判斷
對於該項內容,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回應稱,有三個要點值得注意:第一,特別強調在患者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這是個醫學判斷,不是自己認為或者是別人認為,而是由醫療機構作出的醫學判斷。」
第二,是否採取什麼樣的醫療措施,並不是不採取醫療措施。「它實際上是限於採取或者不採取插管、心臟復甦這種創傷性搶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進行或者不進行原發疾病的延續性治療等。」
第三,對於患者的生前預囑,醫療機構應當予以尊重。「不等於是一定要按照生前預囑來執行,首先患者他可能會對生前預囑進行反悔,這個時候撤回原先的決定,也是尊重他的意思。」林正茂強調,最終決定權還是要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
須有公證錄音錄像等確保真實性
關於患者生前預囑意願的真實性,深圳衞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對生前預囑的形式和方式,都作出了明確要求。內容上,必須要有真實的意思表示;形式上,要求有公證或者經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見證人不能是參與治療的醫療衞生人員;其次,要求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的方式,有患者簽名以及註明時間等,來確保患者意願的真實性。
生前預囑(living will)是指人們事先,也就是在意識清楚時簽署的,說明在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療護理的指示文件。據深圳市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會長李瑛介紹,目前使用的「我的五個願望」是「生前預囑」文本的主要內容,這是一份問卷式文件,包括我要或不要什麼醫療服務;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療;我希望別人怎樣對待我;我想讓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麼;我希望誰幫助我,共5個願望,通過對每個願望下的項目選擇「是」或「不是」,就能根據自己的意願和醫療偏好對臨終諸事項作出比較清晰的安排。
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
「這個文件是基於個人的真實意願,是對個人自主權利的行使,理應被尊重並受到法律的保護。」李瑛強調,「生前預囑」不是安樂死,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不是他人願望,不是對與錯的選擇,不是患者和長者專有,不是不可更改,不是單獨決策,不違反醫學倫理和專業立場,不是放棄治療。
據了解,《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係全國首部地方性醫療法規,五年後的這次修訂被形容為2.0版,將於202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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