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干擾選舉,戴耀廷4罪成判囚10個月。(中新社資料圖片)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中,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超過25.3萬元。他早前由律師代表,承認全部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今午(24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被判囚10個月。

至於同案2名被告,「雞蛋同盟」董事、55歲的葉劍青,和50歲石守正,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改以每人4萬元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情指,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3名被告均非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戴耀廷於同年4月至9月,曾在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網頁介紹「雷動計劃」,意圖招募5萬名選民根據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目標是藉詞操控選舉結果爭取非建制派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取得逾半議席。戴耀廷曾先後於《明報》及《蘋果日報》分別刊登了共6個廣告,以宣傳「雷動計劃」,並由任雞蛋同盟董事的葉劍青及石守正簽發共25.3萬港元支票,以支付廣告費。因「雷動計劃」目的乃促使泛民或非建制候選人於選舉中當選,上述6項廣告費用由此計劃衍生,屬選舉開支,該屆相關候選人亦沒有申報該些開支,因而戴耀廷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控罪皆成立。

責任編輯: 蔡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