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2019年10月6日灣仔發生暴動,當中11名被捕男女否認暴動、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經審訊,各被告的所有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案件今天(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暴動規模不小,示威者破壞公共秩序,與警方對抗。各被告逗留現場,壯大在場人士聲勢,認為刑罰須具阻嚇性,判其中8人入獄2年9個月至3年1個月,其餘3名被告判入教導所。

2019年10月6日,暴徒在灣仔掟汽油彈。(資料圖)

11名被告依次為仇銘芝(女,30歲)、梁耀文(男,23歲)、黎樂恆(男,32歲)、何高僑(女,21歲)、梁偉楓(男,29歲)、林永聰(男,19歲)、張鳳嬌(女,29歲)、岑朗賢(男,18歲)、蘇朗豪(男,30歲)、余雪菁(女,19歲),及梁思婷(女,28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與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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