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海事處發言人今日(26日)提醒巿民,為保障自身安全,應使用獲海事處批准出租或載客以收取報酬的本地遊樂船隻。
海事處自今年一月起把已獲海事處處長批註可作出租或取酬的本地遊樂船隻名單上載至海事處網頁,亦編製了二維碼,印製於「本地遊樂船隻(第IV類別船隻)注意事項」小冊子,以及在熱門海上旅遊區展示的海報上。巿民只需以手機掃描該二維碼,便可核對相關本地遊樂船隻是否已獲海事處批准出租或載客取酬。
根據法例,本地遊樂船隻不得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除非該船隻已獲海事處處長的批註,並持有有效的檢查證書或驗船證明書、第三者風險保險單、運作牌照,以及書面租船或租購協議。
海事處表示,除每日在香港各區水域巡邏執法外,亦一直與水警保持緊密合作,打擊不法行為,包括非法載客、超速、超載、違反牌照條件及相關海事法例。自2021年4月至昨日(25日),海事處共進行了214次執法行動,共提出22宗與使用船隻作違規載客服務相關的檢控個案;又與水警採取了117次聯合行動。行動涵蓋西貢、大埔、大澳、黃石碼頭、香港仔等黑點,部分更安排人員喬裝乘客取證。
責任編輯:
蔡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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