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2019年10月1日,黑暴分子在全港掀亂。其中,黃大仙龍翔道沿途發生大型暴亂,其中一批被捕的12名男女早前否認暴動等罪受審。12名被告中,11人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包括一名所謂的「義務急救員」。法官李俊文在裁決時指,該所謂「急救員」有如戰爭時隨軍「救援兵」,令暴徒知道有人提供急救服務,是作為後盾以提供急救方式參與暴動,又憑其餘10人的黑衣和裝備,推論他們並非圍觀者或途人,而是明知現場發生暴動卻選擇不離開,身處暴徒據點與參與者共同進退及壯大聲勢,恃人多勢眾對抗警方,故同樣裁定10人暴動罪成。11名罪成被告還押至3月4日判刑。

本案12名被告案發時年齡由16歲至23歲,依次為譚鈞朗(21歲)、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和黃碧蓉(23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現場如小戰場 常人不會進入
法官李俊文昨日裁定首11名被告暴動罪成。李官裁決表示,當日下午4時許,涉案一段龍翔道有逾百上千黑衣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在場對峙叫罵,組成「傘陣」佔據行車路架設路障,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等,構成暴動。當時,黃大仙中心南北館天橋下行車道上有障礙物,規模不小,地上掘出了大量磚頭,可謂是暴徒的重要據點。
他指出,事發現場猶如一個小戰場,常人並不會進入,且現場沒有被封鎖,即使進入亦可盡快離去。各被告身處暴徒據點已不尋常,更在該處附近被制服。其中,首10名被告的穿着裝備,包括黑衣、護目鏡、防毒面具、頭盔等與現場示威者相若,故該10名被告應清楚知道當時發生暴動。他們雖沒有親身作出激烈行為,但就無視警方警告,目睹有關行為亦選擇不離開,令其他示威者視他們為一分子,以壯大聲勢,恃着人多勢眾來與警方對抗,故裁定首10名被告暴動罪成。
「急救員」增強暴徒激烈性
至於第十一被告劉智峰,雖然辯方聲稱劉智峰當日是在現場擔任「急救員」提供急救,但李官指出,劉智峰在暴徒據點附近被制服,而其所屬的聖約翰救傷隊當日沒有派遣他到場。被告身在現場,猶如「軍隊救援兵」,其身穿顯眼背心,身上有大量生理鹽水及紗布,明顯是擔任「急救員」,令暴徒知悉有急救服務提供。
李官批評,被告不單成為其中一分子對抗警方,更作為後盾及支援,為不適者提供協助治療,增強參與者信心、持續性及激烈性,故裁定劉智峰暴動罪成。
是案第十二被告黃碧蓉罪名裁定不成立。李官表示,被告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捕,十分可疑,惟她當時穿黑色裙褲,身上亦缺乏裝備,在有疑點的情況下,裁定她暴動罪不成立。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