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多案在身、被指是2019年元朗站「7·21」襲擊事件罪魁禍首的攬炒派政棍、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於早前3次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正被廉政公署(廉署)調查,涉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中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他早前否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判監4個月。裁判官葉啟亮不接納被告以涉及公眾利益和安全的抗辯理由,更批評其所為反使廉署的調查受阻,令受查人警惕及銷毀證據,最終引申的後果是不法之徒會更肆無忌憚,威脅公眾安全和秩序。林卓廷原須因是案即時入獄,他不服定罪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惟因涉及另案須繼續還押。

裁判官葉啟亮昨日在裁決時指出,本案不爭議「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屬《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但雙方爭議條例第三十條的立法原意。他同意控方所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賄賂」罪行的案情必然有所重疊,調查亦必然相關,而條例第三十條的訂立原意,是為了避免走漏風聲,讓受調查人知悉調查而破壞調查進度。

◆林卓廷(左一)涉嫌2019年元朗站「7.21事件」披露一名受查人身份,於2020年12月被廉署人員上門拘捕。 網上截圖

恐令受查者銷毀證據

他指出,被告披露受調查人身份,非但不能保障公眾利益,更會影響廉署執法,直接或間接使受查人得知自己受查,最終或導致有人警惕及銷毀證據,影響調查的緊密性和完整性,令公眾利益受損。

葉官又同意控方所指,被告在3次記者會上猛烈批評警方執法不足,已清晰表達對警方執法方面的不滿,成功令市民更加不信任警方,根本毋須再額外披露受查人的身份。

就被告林卓廷的披露行為是否有合理辯解這一爭論。葉官指出,法庭只須考慮披露有否涉及公眾安全與利益,不會考慮元朗站「7·21」襲擊事件是否重大的社會事件,以及該事件是否涉公眾利益。被告的所作所為不但有可能影響廉署調查效率,最終可能引申的後果是貪污問題更嚴重,不法之徒會更肆無忌憚,威脅公眾安全和秩序。

葉官最終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考慮到兩宗類同案例,包括吳文遠披露馮程淑儀受查一案,認為條例是為確保廉署調查保密性,但林卓廷在廉署人員多次提醒後,仍披露受查人身份,加上控罪嚴重,故判處每項控罪入獄4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林卓廷另涉「初選」案續還押

多案纏身的林卓廷本由於本案而須即時入獄,但他不服定罪,申請保釋上訴。葉官批准他在等候上訴期間以現金5,000元及須遵不得離港等保釋條件保釋,但林卓廷因另涉「35+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拒絕保釋還押中,續須返回監房接受看管。

現年44歲的被告林卓廷,被控違反《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三次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

控方在早前審訊階段指出,法庭只須作出事實裁斷,即被告披露訊息,而非作為有否合理辯解。林卓廷則在自辯時聲稱,涉案受查人當日帶隊入南邊圍村蒐證,之後獲調任的新界北總區重案組是負責調查元朗站「7·21」襲擊事件,因而存在「自己人查自己人」,涉及公眾利益和安全,自己透露受查人身份是想以輿論壓力令警方收回調任該受查人的決定云云。

責任編輯: 許宣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