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ch仔」等四人違反限聚令被票控。(資料圖片)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外號「Lunch仔」的示威常客李國永,被指前年8月在將軍澳違反禁聚令,他和一名62歲女子否認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經審訊後,2人今早(25日)在觀塘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劉淑嫻續准李保釋至2月15日候判,期間索取感化報告,同案女子則被判罰款2500港元。

19歲被告李國永和62歲被告陳麗珍,各被票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傳票控罪指,2人於2020年8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及唐俊街交界,無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裁判官劉淑嫻今裁決時,指警員供稱案發當晚8時02分,看見到陳與1名女子在案發地點交談,其後李及1名男子加入討論,內容包括警察下班後亦不敢承認其職業,及政府處理方式不恰當等話題,當時4人相距1至1.5米,警員向4人發出口頭警告,惟直至8時10分,4人仍站在相同位置。

劉官指,警員作供清晰明確,雖然辯方質疑警員稱當晚8時10分拍攝現場片段,該片段旁白卻指拍攝時間為8時03分,但考慮到警員當時並沒有「對錶」,劉官認為不影響警員證供可信性,仍接納警員對事件過程的陳述。劉官又指,雖然警員沒有將案發時間抄寫在警員記事冊上,做法不理想,但警員其後在書面供詞補錄,此遺漏並非關鍵性。劉官另指,警員起初作供時,沒有提到4人曾在現場一起叫口號,其後才補充,劉官認為作供並非記憶測試,加上事發已久,有所遺漏亦可理解,不影響警員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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