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人還柙至下月底求情 已認罪被告續獲保釋候判
前年7月28日在上環發生暴動,共44人被控參與暴動罪並分三案審理,其中第三案涉上環摩利臣街和文華里交界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暴動,17名被告中兩人已潛逃被法庭通緝,一人早前認罪,其餘14人經審訊後,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引述特區終審法院的有關裁決表示,非法集結和暴動罪屬參與性質的罪行,若現場暴動已發生,被告有意圖和作出實質行為,已屬干犯有關控罪。考慮各被告情況,他裁定14人在不同程度下均有參與當日暴動,還柙至2022年1月31日求情,另一認罪被告續獲保釋候判。●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除承認暴動罪的被告何柏耀(17歲,學生)外,被裁定暴動罪成的14名被告分別為陳偉林(21歲,廚師)、陳澤峰(22歲,電腦技術員)、布紫晴(24歲,教師)、梁志鵬(20歲,學生)、楊位醒(31歲,廚師)、彭雨彤(20歲,學生)、劉耀銓(28歲)、廖頌賢(30歲)、陳永琪(28歲,護士)、林皓正(22歲,電器技工)、廖紫婷(19歲,學生)、李樹樺(21歲,無業)、胡嘉俊(21歲,地盤工人)及張雯曦(19歲,無業)。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和文華里交界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此外,被告張雯曦開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其否認的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昨亦被裁定罪成,即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官:示威者行動有清晰共識
法官練錦鴻昨日在裁決時指,當日示威者組成的防線絕非密不透風,警方也非在兩條主要通道上同時推進,任何「無辜第三者」大可在雙方對峙的空檔自行離去。當日下午6時起,警方頻頻發出警告,並發射催淚彈、胡椒球彈等作驅散,有示威者則敲打硬物、築起防線作出進退行動,即使一個完全不接觸社交媒體的人,當時身處現場亦不可能看不到現場的路障,聽不到衝突的聲音,理應知道當時正發生大型暴亂,沒有離開現場的人唯一合理解釋是不願離去。
他續說,示威者互相配合、目的一致,個別衝突及平靜場面均屬暴動一部分。由當日示威者的衣服、裝備,他們之間的互相協助、人流管理安排等種種因素,均清楚可見其目的及行動有清晰共識和模式。他們甚至穿着相類裝扮,唯一合理推論,便是遮掩容貌混入人群中有意圖或實質參與暴動,且已擔當鼓勵作用,加強其他示威者的氣焰,令警方更難於執法。他們分頭湧至銅鑼灣及西環,不理警方的勸喻及驅散行動,更不惜盜取他人財物用來建築路障堵塞交通及使用暴力,最明顯的共同目的,就是抗拒警方執行職務。
鐳射筆用作傷人礙警執法
針對眾被告於暴動中擔當的角色,練官認為依照各人衣着、身上裝備等,均反映出他們不同程度的參與,例如被告布紫晴手持的對講機可用作與其他示威者溝通,協調與警方對抗的行動;被告梁志鵬為其他示威者洗眼;被告廖紫婷曾與他人合作撲熄催淚彈等,均可被視為在場支持及鼓勵他人。
針對被告張雯曦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練官認為涉案鐳射筆可用來傷人及妨礙警方執法,與當日有示威者用鐳射光射向警方,意圖傷害對方眼睛、令其攝錄器材不能運作、或向警方挑釁的行為吻合,遂裁定此罪成立。
練官最後下令將案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求情,除早前承認暴動罪的何柏耀外,其餘被告須還柙,其間會為所有被告索閱背景報告,並為3名案發時21歲或以下的男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該3人將於2022年1月19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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