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港獨」分子鍾翰林,在外國及境外反華勢力的支持下成為「播獨」馬前卒。去年,他自知罪責難逃,企圖躲入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尋求「庇護」,惟不得其門而入,最終在美領館外落網,被控分裂國家、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及兩項洗黑錢共四項罪名。他早前承認分裂國家及一項洗黑錢罪,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指出,鍾翰林是分裂國家罪行的積極參加者,後來成為組織者及推波助瀾,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以身試法,甚至以為在美國成立分部打「國際線」就可置身法外,相信鍾翰林若非被捕,大有可能繼續犯案,因此判刑要懲罰阻嚇並重,最終判被告人監禁43個月。

●「港獨」分子鍾翰林(黑衫)早前承認分裂國家及一項洗黑錢罪,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43個月。圖為去年10月,鍾翰林乘坐警車被押解上法院提訊。 資料圖片

現年20歲的鍾翰林,是繼唐英傑和馬俊文後第三個因干犯香港國安法被判囚的「港獨」分子。鍾翰林早前承認的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條,另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則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經認罪協商後,鍾承認上述兩項控罪,並被判罪名成立,餘下一項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及一項洗黑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法官陳廣池指出,控辯雙方同意案情羅列了鍾翰林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能對其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作為更容易了解,不存在灰色地帶,鍾翰林的政治理念和行為目的昭然若揭。

陳官指出,鍾翰林在2016年受他人煽動而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後來成為組織者及推波助瀾,是分裂國家罪行的積極參與者,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以身試法。鍾翰林以為在國安法生效前,聲稱停止「學生動源」在香港的活動實屬自欺欺人,更以為設立「海外分部」行國際路線就不違法,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兩周,成立了所謂「美國分部」,其facebook運作照葫蘆畫瓢,更招募義工,以PayPal籌款,提供不同貨幣選項讓他人捐款。

對辯方指鍾翰林「僅」發表網上帖文而無實施武力,又稱他「寂寂無名」且「傳播有限」,陳官反駁指,控罪不一定要實施武力,鍾翰林積極組織、策劃及實施犯罪,雖然他無實際的分裂計劃,但其目的明顯不過。陳官相信,鍾翰林若非於2020年10月27日被捕,他大有可能繼續其犯罪意圖。

辯方昨日求情稱,明白洗黑錢為嚴重罪行,但本案金額只涉及13萬多,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9個月至一年。至於分裂國家罪,若法庭接納鍾翰林是積極參與者但並非罪行重大,根據國安法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期,再考慮鍾主動認罪、當時社會氣氛、其年紀和背景等,希望法庭以較低的刑期為量刑起點。

辯方又指,洗黑錢罪和分裂國家罪「相輔相成」,涉案的款項用以繼續營運組織,希望法官判處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涉案13萬「99%被告自己袋落袋」

法官陳廣池一度質疑涉案13萬多元中「大部分、99%被告自己袋落袋」,辯方稱有關金額是用來經營幾個組織,並非個人圖利,陳官反駁指:「當ATM(提款機),有錢畀我,我去食飯咪用?」他相信組織有支出需要,但從證據上可見鍾在短時間內曾提款一百次,質疑鍾翰林「袋落袋自己使」。

控方也指有證據顯示部分款項被用來自用。不過,法官最後亦認同控方表面上無法證明鍾翰林「獨吞」款項。

陳官判刑指出,香港國安法第20條當中列明「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庭只會以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27日這犯案時段作為判刑考慮因素,法庭認為鍾翰林是罪行的積極參加者,以4年半作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而鍾翰林的認罪是遲來的,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法庭會因被告人遲來的認罪給予被告人四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在簡算下,就分裂國家罪判被告入獄40個月。

至於洗黑錢罪,陳官指並沒有判刑指引,但一般共識是洗黑錢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原因是這是把犯罪得益合法化,因不涉其他組織,也無明確證據證明鍾翰林「獨吞」,遂以兩年作為起點,給予四分之一的扣減,判被告入獄18個月。由於兩項控罪代表不同的性質和罪責,法庭頒令洗黑錢罪的3個月刑期,與分裂國家罪判刑分期執行,即判被告人監禁43個月。

責任編輯: 李知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