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思穎)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8月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和「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3項控罪,結果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名不成立,楊明承認其他兩項控罪,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楊明不小心駕駛罪成,被判18天監禁,楊明一方即時申請保釋上訴獲批,暫時無須入獄,楊明和女友莊思明離開法院時均眼紅紅,憂心忡忡。
楊明一身深色西裝打扮,在女友莊思明陪同下於下午約2時手拖手現身法院,兩人神情凝重。記者問他心情如何,以及擔心判監等問題均未作回應,便匆匆步進法院。現場早已有約10名警員在場維持秩序,近30名傳媒到場採訪。楊明在等候開庭時顯得忐忑不安,不時搓手又拉開口罩唞氣,其間似是不見了東西四處搜尋,坐在後排的女友見狀上前了解後,即走出庭外,回來後便將一條佛手繩交給楊明,楊明立刻放進褲袋才略為安心。
開庭未幾裁判官表示控辯雙方未有提交閉路電視或行車記錄儀片段,遂向控方索取並在庭上播放,又因要研究有關案例,宣布休庭25分鐘。其後庭上公開播出有關行車記錄儀的片段,片中所見車輛撞上路欄後,逆線前進再度撞上水泥石壆及撞倒標誌牌,辯方律師再三指出車輛出現爆軚,車輛可能失去動力導致慢流,而車上機件燈有亮起反應,希望法官考慮到有段時間並非操控下導致不小心駕駛情況,控方則稱以上講法沒有證據支持,建議法官考慮當時撞擊力,法官再度宣布休庭15分鐘,退庭再看行車記錄儀光碟再作研究。
折騰7個月酌情再減2天
法官表示在量刑時會考慮楊明當時的駕駛態度,毫無疑問被告人在駕駛時受到酒精影響以致神志不清無法控制該車輛,根本不適合駕駛,事件中沒有人命傷亡實屬僥倖,而且他不是初犯,容許自己嚴重酒醉仍然選擇駕駛,是咎由自取,自招惡果。
法官指考慮到辯方的求情,被告人現年40歲,中五畢業,是家庭經濟支柱,每月供養父母4萬元,自12月起停薪,失去拍攝電影、劇集、廣告機會,損失100萬,「不小心駕駛」量刑起點是30日,求情下宣判楊明監禁20日,鑑於案件一波三折折騰7個月酌情再減2天,判為18天監禁,停牌2年及自費參與架駛改進課程,而「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控罪判罰款3,000元。
宣判期間,莊思明激動落淚,楊明獲判監後要步進犯人欄內,見他神情呆滯,輕輕搖頭,辯方即時申請保釋上訴,裁判官批准以3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需居於在申報住址,每周三日到山頂警署報到。
楊明和莊思明辦理完手續,約逗留近1小時後離開,兩人十指緊扣眼紅紅步出,對於被問到判決是否公平、心情如何等問題都沒有回應,便上車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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