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走私偷運槍械情況近年漸趨嚴重,政府加強規管槍械的配件。警務處今日(1日)表示,《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修訂規例》)今日生效。《修訂規例》生效後,指定的火器(即真槍)元件,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即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槍械」定義的範圍內。
任何人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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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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