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康宏集團3名前高層及1名證券公司經理涉嫌在6年前發債時,謊報某證券行是配售代理,但實際配售代理卻是一間與康宏有關聯的公司,該關聯公司再收取近5000萬元。涉案3名前高層及1名證券行經理被廉署控告串謀詐騙等罪,4名被告今日(2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暫委法官王興偉將案件押後至10月9日判刑,期間眾被告分別獲准以10萬或20萬元現金保釋。
4名被告分別是麥光耀(44歲,康宏前行政總裁)、陳麗兒(46歲,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黃淑安(40歲,康宏前經理),李易明(48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總經理)。4人被控1項串謀詐騙和1項屬交替控罪的欺詐罪,指他們於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間,欺騙康宏理財控股(康宏前稱)和其董事局,在康宏理財控股發行債券時,訂立看來是委聘鼎成證券作為配售代理的協議,隱瞞康宏證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康宏證券),才為實際配售代理。
首3名被告另被控1項串謀詐騙罪,指3人於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間,就隱瞞康宏證券為實際配售代理一事,串謀詐騙港交所。
責任編輯:
蔡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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