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因多宗非法集會案正在服刑18個月的攬炒政棍、「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於本月13日再因前年9月15日港島非法遊行,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昨日(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稱,陳皓桓擬認罪,惟因未收到控方片段等,故申請押後答辯。由於控方需時處理涉案片段及判刑資料等,裁判官鄧少雄押後本案至10月26日再提堂。陳皓桓昨未有申請保釋,繼續返回監房候訊。

●陳皓桓 資料圖片

被告陳皓桓(25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前年9月15日攬炒派發起港島非法遊行。 資料圖片

辯方律師昨日聲稱,陳當日遊行是進行「公民抗命」,故會選擇認罪,又稱再訊時會準備好書面量刑陳詞,希望下次聆訊時能即日處理量刑,盡快完成判刑。

控方將播放近30分鐘片段

惟控方表示,將會播放一段少於30分鐘的片段,需要準備騰本,但該片還未交予辯方,同時亦需時準備判刑案例及相關片段截圖等,而被告另涉及去年7月1日遊行案並將在10月初判刑,申請待該案有結果後再就本案陳詞。辯方則要求下次聆訊時能即日處理量刑,希望盡快完成判刑。裁判官同意盡早完成案件對雙方都是好事,遂押後至10月26日再提堂。

資料顯示,陳皓桓除了本案外,另去年7月1日未經批准集結案,早前已表示會認罪及將於10月7日在區域法院答辯。陳皓桓因2019年10月1日、 10月20日及去年6月4日非法集會案已被判囚18個月。在「10·1」 案中,陳承認「組織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今年5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8個月。在「10·20」案中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9月1日被判囚16個月, 在6月4日維園集會案中,他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9月15日被判囚10個月,3案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18個月。

責任編輯: 于丁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