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日前獨家揭露,被內地列為邪教的「真佛宗」在港滲透傳播,甚至侵佔正規佛堂園地,蠱惑信眾並且洗腦謀財。邪教組織對社會遺禍甚深,世界各地都不遺餘力打擊,但香港未有法律規管,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和影響社會治安的重大隱患。特區政府應盡快立法,打擊一切邪教活動,以免香港淪為藏污納垢之地。

「真佛宗」1995年已經被內地公安部通報為邪教組織,如今卻在香港落地生根,招搖撞騙。「真佛宗」聲稱在全港設有六個分堂,藉着所謂崇拜活動,游說信徒「課金」報讀「同修班」、修建佛園,從中牟取暴利。

邪教謀財害命,甚至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為世界各國各地人民深惡痛絕。美國曾多次發生與邪教有關的極端案例,上世紀50年代創立的人民聖殿教,曾脅迫信徒集體自殺,致900多人死亡。1995年3月20日,日本奧姆真理教在東京多條地鐵施放沙林毒氣,致13人死亡,6,000餘人受傷,事件令舉世震驚,至今令人心有餘悸。

有見及此,世界各國各地都立法禁止邪教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10月30日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規定要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懲治邪教組織的各種犯罪活動,成為內地針對邪教問題制定的專門法律;台灣地區早年曾提出訂立《宗教基本法》,規管宗教活動;在歐洲,比利時、法國等國都有專門的反邪教法律。

相比之下,本港沒有規管邪教的法律,一般運用《社團條例》,授權保安局局長禁止非法社團運作;或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第33B條所定,對協同自殺的行為追究刑責。但這些法律條文只能規管在本港發生的涉及邪教組織的犯罪行為,並不能認定某宗教組織屬邪教,即使該組織被內地、台灣或外國政府列明為邪教,仍然可在港活動。

因為法律規管有灰色地帶,導致周邊地區的邪教來港設立組織,令本港成為邪教「避風港」的風險越來越大。政府有必要推動立法杜絕邪教組織,包括積極考慮在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時,制定打擊邪教的條文,保障香港公共安全、市民利益。香港一貫維護宗教自由,但宗教自由必須建基於合法之上。立法加強對宗教活動的監管,可更好地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是維護宗教自由的必要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