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網記者 方俊明)珠海橫琴法院近日對一起跨境合同糾紛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在該案中,橫琴法院同時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澳門《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判決周先生須償還銀行借款,其妻子不承擔還款責任。據悉,該案的審理是法院積極推進域外法查明適用,推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司法規則銜接的生動實踐。
據了解,周先生2016年向澳門一家銀行出具《借款契據》,向銀行辦理投資貸款,借款金額為港幣94萬元。貸款發放後,周先生償還了部分貸款後開始拖欠。銀行將周先生及其妻子尹女士一起訴至橫琴法院,要求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並承擔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案件審理過程中,銀行提交了由澳門執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記載了擬證明的32個事項,並引用了澳門《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相關法律條文。
橫琴法院依法審查認定,《法律意見書》所引用條文的理解與適用均準確無誤,《法律意見書》中所提及的訴訟費用屬於程序問題,與法院地有最密切聯繫,故須適用內地法律作為處理訴訟費的準據法。法院對《法律意見書》中除訴訟費用問題之外的其他意見予以採納。
關於周先生和尹女士婚姻關係的認定,因兩人婚姻締結地位於內地,橫琴法院依法認定應當適用內地法律,並根據相關證據確認兩人系夫妻關係。關於兩人財產關係的處理,因兩人住所均位於內地,且沒有選擇適用何處法律,橫琴法院依法認定須適用內地法律處理兩人的財產關係。
橫琴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規定作出認定,認為周先生所借金額巨大,已經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範圍,銀行也未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認為銀行請求尹女士承擔責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當事人可以依法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尊重當事人對域外法的選擇適用權利,是平等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也是司法公開和公正的重要展現。正因如此,一個案件中同時適用兩部民法典的情形才得以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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