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上月初通過所謂「哀悼」及「感激」恐襲刺警兇徒的議案,引起全城聲討。警方國安處昨日拘捕4名涉事的港大學生會成員,並帶走多人助查。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被捕者涉嫌宣揚恐怖主義,觸犯香港國安法。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有關人等美化暴力襲擊、恐怖主義,為恐怖主義火上澆油、推波助瀾,有觸犯香港國安法的重大嫌疑,理所當然應受到法律制裁,並不構成侵犯言論自由。世界各地早已立法嚴懲美化恐怖主義的言行,不能以言論自由作為辯解。只有依法遏止美化暴力言行,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才能防止極端思想擴散,消除滋生恐怖主義的社會土壤,保障香港長治久安。
香港享有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高度自由,大學校園亦鼓勵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但任何自由都必須建基於法律之上,並非不受任何約束。宣揚、美化恐怖主義的言行,肯定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言論自由,而應受到法律追究。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院長王振民等學者所著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讀本》指出:「宣揚是指為恐怖主義理論和實踐進行宣傳、辯護或者頌揚的行為,在宣揚恐怖主義問題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報道自由等理由,對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信念或理論進行鼓吹或者辯解,不得為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攬炒』口號和主張進行宣傳或者喝彩。」
可見,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為恐襲刺警兇徒默哀,形容兇徒是「為香港犧牲」,會議動議不僅美化恐怖主義,更將兇徒英雄化,無可避免產生鼓勵其他人仿效的後果,不僅有違正常的社會道德,更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七條有關「宣揚恐怖主義罪」的規定。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曾表示,評議會讚揚襲警疑犯為香港「犧牲」,其實是在推動和表揚恐怖主義,「根據基本法治原則,若有人犯罪,必須經由法律制度去決定是否進行檢控。」
事實上,所謂「自由民主」的西方多國,早已訂立相關法例禁止宣揚、美化恐怖主義。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此前撰文指出,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的決議、英國《二○○六年恐怖主義法案》以及法國《刑法典》的條文均對這類行為作出限制,法國甚至訂立了「寬恕恐怖主義罪」的法律,均規定任何人公開為具體或不具體的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即屬犯罪,可判處5年監禁。法國一名漫畫家曾在美國9‧11恐怖襲擊發生兩天後,發布一幅戲仿有關事件的卡通,並附有含嘲諷意味的文字,便被定以「寬恕恐怖主義罪」,定罪後以言論自由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亦不成功。因此,警方國安處引用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七條拘捕涉事學生是依法辦事,制止美化恐怖主義的罪行,符合國際慣例,與限制、打壓言論自由沒有任何關係。
恐襲刺警是挑戰法治、危害公眾安全的嚴重罪行,美化恐襲言行的影響,其嚴重性在於向社會灌輸極之錯誤的觀念,讓市民誤以為使用暴力、實施恐襲是表達訴求、爭取權益的正當手段,勢必會催生更多恐怖分子、令恐襲事件無日無之,香港和廣大市民將付出沉重代價。警方根據香港國安法打擊美化、宣揚恐怖主義的言行,正是明辨是非、撥亂反正,以法律威力震懾恐怖主義氾濫,引導市民尤其是青年學生尊重法治、抵制暴力,在法治的正軌上充分享受言論自由、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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