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書練

「法律是公正的。」特別用了引號,是想強調,這是人說的。學法律的人一定相信這句話,這是支持他們去修讀這門課的動力;沒學過法律的人也會相信這句話,這是人們生活下去的精神支柱。

在法治社會,人們自小受教育是要遵守法律。法律的條文也是由人去編寫的,確實地說,是由某一小撮叫「立法者」的人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去制定的,再由一些叫做「警察」的人去執法,然後由一些叫做「律師」或「檢控官」的人去辯證,最後讓那些叫做「法官」的人去解釋、判決。這些人都受過花費昂貴的訓練,要考取一定的專業資格。

在普通法制度下,主要由法官去解釋,並往往引用所謂「先例」。這就決定了,法律是否公正,在於掌握法律的人的手上及其如何良善地運用和智慧地判斷。

日前看到兩宗「冤案」,令人唏噓。一宗講一位當時20歲的青年借地址予朋友收取包裹,他尚未打開,卻因內藏可卡因而雙雙惹上官司,當時聘用由該朋友親人介紹的律師,其助理(師爺)卻教他認罪,謂可獲輕判。結果朋友無罪釋放,他卻換來23年刑期。據報青年一度推翻供詞,但不得要領。

後得友人教他上訴,幾經年月,今終得直。這是值得高興的事。青年因為無知,被更無知兼無良的師爺亂點,枉坐5年監。雖然警方日前已將這位師爺及該大律師拘捕,但是否有足夠證據告其妨礙司法公正還難說,青年已虛度光陰。

同天再見另一宗案件,日子更遙遠。那是38年前發生在屯門公共屋邨的強姦案,疑犯終於落網。女童當時13歲,遭賊人入屋劫去百多元,再被強姦。但涉案匪徒一直逍遙法外,而該女童長大後已於1999年輕生。匪徒是否得到懲罰,她也無法泉下有知,即使雙親仍在,已垂垂老矣,歲月如梭,傷痛早變麻木的疤痕。

法律最終或許是公正的,但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已成。對後一位受害者更於事無補,法律彰顯的公正,她看不到,也得不到公正的賠償。旁觀者如我看到了,只是唏噓。

在香港,為了維持法治,律師地位崇高,法官更高,幾到神聖不可侵犯。律師受訓為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看上去偉大,但律師也是人,物質社會下的人,法官亦然。法治社會講「程序公義」,但程序之路卻漫長,非一般人承受得起。如何讓「公義」早日被看見,是那些受人教唆而違法的人,以及那些掌握程序的人要正視和反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