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香港文匯報記者11日從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加拿大籍被告人邁克爾·斯帕弗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中國國家秘密一案當日進行公開宣判,認定邁克爾·斯帕弗犯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驅逐出境。業內人士告訴香港文匯報,根據法律規定,有期徒刑是主刑,驅逐出境則是專門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附加刑,二者並行不悖。此番邁克爾·斯帕弗服刑是在中國境內先執行十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再驅逐出境。

●早前邁克爾·斯帕弗在中國延吉接受 Skype 採訪時講話。 資料圖片

據了解,今年3月19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因此案涉及中國國家機密,故此不公開開庭審理,此番公開宣判是一審判決,在宣判後不會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下一步,檢察院可以抗訴或邁克爾·斯帕弗可以提起上訴,那麼就需要等待二審作出裁判後才能確定最終處理結果。

專家:主刑附加刑 二者並行不悖

對於外國人在華獲刑將如何執行,以及邁克爾·斯帕弗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和驅逐出境為何能並處等問題,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謝政敏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訪問時表示,中國法律規定,有期徒刑是主刑,驅逐出境則是專門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附加刑,二者並行不悖。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被判處徒刑的外國人,主刑執行期滿後應當執行驅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級公安機關在收到執行監獄的上級主管部門轉交的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或複印件後,應通知該外國人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一級公安機關或者指定有關公安機關執行。」謝政敏表示,這意味着上述兩個刑罰,主刑是有期徒刑十一年,驅逐出境是附加刑,對邁克爾·斯帕弗是先執行主刑十一年有期徒刑,之後再執行附加刑驅逐出境。

外國人犯罪可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條亦規定,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准入境。

「在1992年發布的《關於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中,也有關於如何對外國人執行驅逐出境的具體規定。」謝政敏介紹,若是同時被判處有期徒刑和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應在有期徒刑刑期屆滿的1個月前,由原羈押監獄的主管部門將該犯的原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或複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然後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驅逐出境,並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單,在執行前向其宣布不准入境年限。同時,對此類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應當由原羈押監獄的管教幹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如果押送途中確有必要時,還可以使用手銬。

據了解,8月1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走私毒品上訴一案,依法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死刑及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謝政敏表示,目前來看,在中國犯罪的外國人被判處驅逐出境,出境前該服的刑是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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