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網記者 敖敏輝)記者29日從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獲悉,鑒於深圳口岸功能定位調整和皇崗口岸重建計劃安排,皇崗口岸將取消貨運功能。公告稱,為保障粵港自貨自運(專貨專運)廠車的正常通行,經與省口岸辦和香港特區政府運輸署協商明確,並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形勢,現將辦理粵港自貨自運廠車增加通行口岸業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加口岸辦理要求
(一)對所有粵港自貨自運廠車,可辦理增加蓮塘和港珠澳大橋口岸業務,無需專門的證明文件。
(二)僅通行皇崗口岸的粵港自貨自運廠車,憑香港運輸署的專門函件,還可辦理增加深圳灣口岸業務。
(三)以上業務均需到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車管所辦證大廳現場辦理。
二、業務辦理流程
即日起,辦理增加深圳灣口岸業務的粵港自貨自運廠車,車輛所屬香港公司在取得香港特區政府運輸署的專門信函後,先安排經辦人登陸「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辦事大廳」(http://jtglj.gdga.gd.gov.cn:8080/GAC_NET/)的「商務車、自貨自運廠車指標業務預約」欄目進行業務辦理時間預約,再由經辦人按照預約日期,攜帶相應車輛的《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准通知書》(原件)及專門信函到辦證大廳辦理增加口岸手續。辦結業務後,按程序向香港特區政府運輸署領取相關通行證件,並前往深圳海關、邊檢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增加蓮塘和港珠澳大橋口岸參照以上流程進行,無需提供香港特區政府運輸署的專門信函。
三、經辦人要求
辦理以上業務的經辦人可以為下列人員:
(一)《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准通知書》上登記的駕駛人(需提交個人身份證明);
(二)香港公司的股東或董事(需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及股東、董事關係證明文件);
(三)相應內地企業的法人(需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及內地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有相應內地企業社保的員工(需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及提供該員工在公司參保情況的用戶名和密碼,用於工作人員現場核查);
(五)其他受託人。香港公司或股東(個人)在司法部認可的香港律師行辦理公證委託,或者香港公司股東(個人)在廣東省內公證處辦理公證委託,委託他人辦理(需提交受託人個人身份證明及公證委託書;屬香港公司股東委託的,還需提交股東證明文件)。
如有疑問,請致電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粵港澳業務諮詢電話020-83111536,或在廣東交警微信公眾號「兩地車Q&A」欄目留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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