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日前裁定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相關法官和司法機構受到電話恐嚇、辱罵,以及網上攻擊。 恐嚇國安法法官,威脅法官人身安全,嚴重挑戰維護政權安全底線、挑戰法治底線,損害香港根本利益,絕對不能容忍姑息,警方必須徹查事件,將罪犯繩之以法,維護司法權威和法治尊嚴,保障國家安全。事件再次反映黑暴有網絡化、地下化的趨向,政府應盡快完善相關立法,遏止不法之徒利用網絡胡作非為。

國安法指定法官按照香港國安法,公開審判,獨立判決,為首宗違反國安法的案件立下先例,是維護國家安全、捍衛香港繁榮穩定的標誌性司法實踐,社會各界必須尊重法庭的裁決。有不法狂徒恐嚇法官,是明目張膽挑戰香港法治,損害香港司法公正,挑釁香港國安法,公然支持煽動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的罪行,其性質較之普通的刑事恐嚇更惡劣、更嚴重。警方一方面應為審理涉及國安法案件的法官,提供必要保護,保障法官人身安全;另一方面,要嚴正執法,盡快緝拿兇徒歸案,絕不能姑息挑戰國家安全、衝擊法治的違法行為。

在國安法震懾下,黑暴勢力基本不敢公開作惡,卻有地下化、網絡化的趨勢,且行為更趨激化和恐怖主義化,也增加了警方執法困難。由於目前本港對網絡欠缺全面的法律監管,有黑暴勢力長期利用網絡發布虛假消息、美化暴力、散播仇恨,這種情況不迅速予以制止,將會成為威脅香港法治安定的重大禍患。

事實上,網絡世界並非無法無天的法外世界。任何鼓吹和實施犯法或欺凌的行為,無論是發生在現實世界還是在網絡空間,如果涉及刑事罪行,均受有關法例規管。按照《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任何人如威脅另一人損害對方的名譽或財產,或進行非法行為促使他人受到威脅,循簡易程序被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若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則可被判監五年。警方要充分運用現有法律,增加資源與人手配套,提高偵查、打擊網絡恐嚇、欺凌罪行的效率;加強宣傳教育,提醒市民不要在網絡世界以身試法。

現在世界上很多國家地區已立法處理網上虛假和恐嚇信息,美國有《跨州通訊法》及《跨州纏擾法》,禁止使用電腦服務使某個人對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有合理恐懼,另外有法律禁止對公職人員及其家人受管制資料的公開。新加坡在前年立法規管網絡信息,政府可要求網絡平台移除虛假或誤導信息,甚至可要求封鎖有關賬戶。特區政府有必要因應網絡科技的發展,借鏡世界各國的經驗,盡快完善規管網絡立法,增加執法力度。

任何法治文明社會不能容忍騷擾、恐嚇法官的行為,香港是法治之區,全社會都必須維護法庭權威和法官安全。社會各界都對恐嚇國安法法官的行為齊聲譴責,支持警方盡快將兇徒緝拿歸案。但作為本港法律界重要組織、理應扮演司法公正守護者的大律師公會,卻對恐嚇國安法法官的行為置若罔聞,完全不尊重專業,暴露其政治凌駕法治的一貫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