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入境(修訂)條例》將於8月1日起生效,改善免遣返聲請的安排,包括提高入境事務處的審核效率和防止拖延手段、改善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程序和職能、加強在源頭堵截、執法、遣送和羈留聲請人等。
條例指出,聲請人須按入境處的要求出席會面,如聲請人缺席會面,入境處仍可就相關聲請作出決定。在審核會面中,入境處會按需要安排為聲請人提供公費即時傳譯服務;但在個別情況下,如入境處合理地認為聲請人可理解某語文並能以該語文溝通,入境處可指示聲請人以該語文溝通。另外,如有聲請人的身體或精神狀況有爭議而該狀況關乎聲請的考慮,入境處可安排聲請人接受醫療檢驗。如聲請人沒有就檢驗安排或進行給予所需同意、沒有接受檢驗,或沒有披露整份醫學報告,入境處可決定不考慮該聲請人受爭議的身體或精神狀況。至於在上訴方面,如需進行口頭聆訊,在上訴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把將通知期縮短至少於28日,但不得少於7日。
此外,條例賦權保安局局長可制訂規例,落實「預先通報旅客資料」系統。當局說,「預先通報旅客資料」會在立法會審議並通過附屬法例,及批准撥款建立所需系統後才正式落實,不會在現階段生效。
當局表示,政府正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建議的標準,並參考外國做法,研究香港系統的整體運作安排,然後制訂有關附屬法例,政府會適時就附例及系統安排諮詢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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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宣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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