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為杜絕起底歪風,特區政府建議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的修訂草案的參考資料摘要於昨日提交立法會,並於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草案建議就起底引入兩級制的兩項新罪行,第一級經簡易程序起訴,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第二級經公訴程序起訴,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和監禁5年,而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拒絕配合專員調查,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和監禁1年。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參考資料摘要於昨日提交立法會,並將於明日刊憲。有關的條例草案旨在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透過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以及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法定權力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及起底內容,並賦予專員權力就起底個案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以加強對起底個案的執法力度。
條例草案建議設兩級制罰則,第一級罪行即在未獲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有意圖或罔顧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監禁兩年。
第二級罪行即未經同意披露當事人資料,對當事人或家人構成了指明傷害,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條例草案明確「指定傷害」的罪行,即包括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該人的財產受損。
條例草案並建議賦予私隱專員權力,讓專員能就相關罪行進行刑事調查並提出檢控。專員會審視每宗個案的嚴重性,決定是否以其名義行使檢控權力,抑或將較嚴重或懷疑涉及干犯其他罪行的個案轉介警方或律政司跟進。
拒配合調查 可囚一年
在刑事調查權方面,條例草案建議私隱專員可要求任何人提供相關文件、資訊或物品,和要求任何人回答相關問題,以協助調查相關罪行,並賦權專員申請手令進行並搜查處所,以及檢取材料供指明調查之用,而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拒絕配合專員調查,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和監禁1年。
修訂條文將有域外管轄權,只要當事人屬香港居民或身處香港,私隱專員有權要求移除起底內容,無論身處香港的個人,或在香港設有營業點的網絡服務供應商/境外服務提供者,都會受規管。即不論披露資料行為是否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私隱專員亦可送達停止披露通知。
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日表示,政府在草擬有關的條例草案過程中,已參考如新加坡、新西蘭、澳洲等地的相關法律,並考慮了香港的實際情況以制定切實可行的條文,又重申是次修例只涉及打擊惡意起底行為和賦予私隱公署適當執法權力,罪行範圍界定清晰、具針對性且目標明確。
對電子平台而言,條例草案要求這些服務提供者執行停止披露通知,以盡早把涉及侵犯個人資料的起底內容移除,目的是避免進一步散播有關個人資料,減少對受害人的傷害,而非針對任何服務提供者。
科企認同 無意撤出港
針對亞洲互聯網聯盟較早前去信私隱公署對《條例草案》所表達的關注,聯盟已經澄清目前其成員並無任何意圖就其業務撤離香港。私隱專員已向聯盟闡述條例草案的目的和相關範圍。
聯盟亦認同起底是一個嚴重問題,需要打擊起底以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而聯盟亦澄清目前其成員並無任何意圖就其業務撤離香港。雙方並同意日後繼續加強溝通,令業界更清楚了解條例草案的目的及相關內容,以釋除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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