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記者 義昊)由律政司主辦的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共安排了三場座談會,匯聚法律專家圍繞香港國安法中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相關條文,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性質的法律進行探討。專家認為,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擁有維護國家安全性質的法律,香港國安法的訂立合情合理,且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在「一國兩制」事業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國安法彌補港法治最薄弱環節
在第一場座談會上,港大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江樂士、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風,與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宏三人,以「香港國安法條文研讀──實體法」為主題,圍繞國安法的一些實體法內容的條文進行探討,並分享自己的觀點。
江樂士表示,香港國安法的出台使不法分子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令香港重新變成了一座安全的城市。目前由於香港實行普通法,因此在審理涉及國安法案件時,可以預見暫時並沒有相應的案例可以參考,但法律學者、業界同仁都在積極地探索尋找出路。
適用於特區以外犯罪行為
黃風指出,香港國安法的頒布與實施彌補了香港法治中最薄弱的環節。國安法中訂明,法例適用於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在特區以外犯罪。他建議,如果有居住在內地的人士涉嫌違反有關規定,國安公署應依照國安法及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當地司法部門的配合下將嫌疑人拘捕歸案,並將其移送至特區警方國安處進行審理,或移送到內地司法機關。
黎宏表示,目前在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主要涉及危害國家、顛覆國家安全、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以及恐怖活動,香港國安法中規定的犯罪包括了刑法分則中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主要罪名。而近年來,恐怖主義活動已經從刺殺政治人物轉為攻擊抵抗能力較弱的無辜市民,從某種意義上,恐怖主義犯罪也是一種威脅國家安全的犯罪。香港國安法將恐怖主義犯罪納入危害國家安全罪中,是對我國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立法的重大突破。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憲法室主任雷建斌、律政司署理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兼教授熊秋紅,圍繞香港國安法中的程序法部分進行探討。
雷建斌強調,香港國安法是「一國兩制」事業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國安法第一條列明,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為立法目的之一,充分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信任。而根據憲法規定,香港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一個地方性區域,雖高度自治,但自治權源於中央授權。因此,特區作為地方政府亦擁有維護國家安全相應的憲制責任。
國安案審理屬司法機構範圍
楊美琪表示,國安案件的排期,以及委派哪位指定法官負責審理等,都由相關級別的法院決定,全屬司法機構職責範圍。她強調法官會遵守司法誓言、依法履職,不會因為行政長官有權指定若干法官而干擾到法官審判。她還指出,國安案件中的控方,會維護及保障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對於涉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她引述上訴法庭指出,陪審團審訊並非刑事司法程序中唯一可達至公平的方式,亦不是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關公平審訊規定不可或缺的元素。
熊秋紅認為,國安法中訂明,立案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分別由不同的機關行使,這體現了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制約的原則。

全球多國皆有維護國安法律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高禮文、中大法律學院卓敏法律學教授Chin Leng LIM、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代表趙雲,以「國家安全法的比較研究」為主題,對比了新加坡、澳洲、德國等全世界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性法律,強調訂立香港國安法的必要性。
倘無國安法 暴力難平息
高禮文表示,2019年香港爆發修例風波後,亂港黑暴持續了數月之久,因此實施香港國安法是非常必要的。他在研討會上分享了澳洲與新加坡兩國國家安全性法律的訂立背景與法律框架,強調所有司法管轄區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責任。
Chin Leng LIM指出,國家安全性法律在英美等國已經頒布實施數年,如果香港在去年未能實施國安法,相信社會上會出現更加嚴重的暴力事件。有人質疑,國安法中規定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等複雜情況,國安公署將對該案件行使管轄權的規定並不合理,他強調,香港直轄於中央政府,中央擁有全面管治權。
趙雲強調,世界各國都有一些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因此,香港國安法的訂立完全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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