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香港國安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生效,至今實施近一年,警方共拘捕涉嫌違反國安法的嫌犯116人,年齡介乎15至79歲。由於違法「35+初選」涉案人當中的47人被起訴,因此,「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成為引用次數最多的控罪。其次常見控罪為圍繞壹傳媒案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煽惑罪等。警方執法時嚴格嚴謹引用國安法具體法律條文,亦因此,國安法具體的法律規條及其適用範圍便成為市民關注的焦點。

根據司法機構的統計資料,截至6月18日各級法院共接獲約40宗與《香港國安法》相關的刑事案件。根據國安法規定的不設陪審團及指定法官制度,司法機構會正排期處理這些案件,市民亦期待早日審結案件,以伸張國安法的法律權威。雖然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但仍然施行公開審訊,市民更有機會旁聽或藉助傳媒了解案件審訊進展,對案情及各項控罪較為關注。綜合一年來的司法實踐,市民對國安法以下控罪及相對應的法律條文較為關注。

一、「顛覆國家政權」罪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以上兩條清楚規定:任何意圖或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破壞政權機關場所及設施者,皆視為顛覆行為,被控以顛覆政權罪。

攬炒派47人涉嫌操縱「35+初選」,圖謀癱瘓特區立法會進而要挾癱瘓特區政府,明顯有意圖顛覆特區政權並要挾中央政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由於觸犯香港國安法的案犯之初衷無一例外都是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與特區政權,因此,可以預見,未來國安法的執法,將主要針對試圖顛覆政權的犯罪行為。

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警方國安處在去年8月及今年6月先後兩次搜查《蘋果日報》大樓,兩次行動拘捕多人,分別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串謀欺詐等,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共9名高層,先後被檢控。壹傳媒黎智英多年來不遺餘力地策劃並直接從事反中亂港活動,為達到其罪惡目的,公然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煽惑外國勢力制裁中國干涉中國內政,明顯地觸犯了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亦包括串謀勾結國外及境外勢力罪,壹傳媒多位高層長期操弄蘋果日報,沆瀣一氣地勾結國外及境外反華勢力,蓄意作亂香港,被控制以串謀勾結國外及境外勢力罪。

、分裂國家罪

香港國安法有關分裂國家罪主要體現在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涉嫌網上發布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資訊,並且處理近70萬港元被指是犯罪得益的眾籌款項,年初被警方國家安全處控告一項分裂國家罪、一項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以及兩項洗黑錢罪。二十三歲理工大學男生涉於社交平台上發表「宣揚港獨」文宣,今年4月被加控一項違反《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國安首犯唐英傑今年8月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及駱克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煽動罪亦包括發表文字煽動

雖然有多人被控煽動罪,但僅僅針對文字煽動被控制者,尚不算多,顯示執法機構對執法嚴守法度,並不希望擴大打擊面。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因在街站叫喊「光時」等煽惑性口號,被控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另外,網台主持人尹耀昇(傑斯)發起的「千個爸媽,台灣助學」,亦因為在網上發表煽惑文字,被控煽動罪。國安法規定案犯不論其是否使用武力暴力,凡涉及顛覆、煽動、分裂等控罪,皆可入罪定罪。

五、恐怖活動罪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四條: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恐怖活動屬於國安法中比較嚴重的控罪,因此國安處甚少引用。最典型的案例是國安首案唐英傑案。唐英傑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及駱克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被控恐怖活動罪。

六、串謀刊印分發煽動刊物罪

串謀刊印分發煽動刊物罪實際上涉及串謀煽動罪。相信警方是引用國安法第二十條煽動罪及第二十九條作出執法行動。警方今年6月6日以涉嫌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十條,控告一名17歲少年及一名45歲女子。

七、協助罪犯/串謀協助罪犯

12逃犯其中之一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及29歲法律助理疑串謀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涉協助12逃犯潛逃台灣及請求外國制裁香港,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串謀協助罪犯以及無牌管有彈藥罪。

八、洗黑錢罪

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透過社交平台宣揚「港獨」、發起制裁本港官員等,被控國安法下的分裂國家罪以及洗黑錢等共4罪,案件一再押後,定於8月16日作審前覆核。鍾翰林的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其實,亂港分子勾結境外勢力,接受境外反華政治捐款,或巧立名目募捐籌款,肥水自肥,長期混賬,黎智英的壹傳媒、李卓人的支聯會、黃之鋒的學民思潮等等,款項使用皆黑幕不清,正如梁振英今日所言,在國安法下,現在有法可依,應該一一徹查清楚,給市民以交代。

責任編輯: 之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