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重申國安法具特殊憲法地位 唐理據不足以受理覆核
本港首宗違反國安法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正式開審,被告唐英傑面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及危駕3罪。而唐英傑在受審前,就律政司對庭審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失敗後,繼而又向上訴庭上訴。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駁回唐英傑的上訴,並重申香港國安法具特殊憲法地位,其第四十二條指出須公正和及時辦理,以達至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正好有力駁斥了唐英傑認為可通過傳統司法覆核去挑戰律政司的決定。雖然原訟法庭審訊中設有陪審團是常規模式,但並非達至公平的唯一方式。唐英傑一方的理據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讓法庭受理其司法覆核。●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頒下書面判詞,開宗明義指出香港國安法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用的國家法律,具有特殊憲法地位,其重點在於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要理解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需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條文一併解讀。而基本法第八十七條或《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均沒指明刑事陪審團是公平刑事審訊中不可缺少的元素。
陪審團非達至公平唯一方式
判詞指出,刑事法律程序中設有的陪審團制度,雖是原訟法庭的常規審訊模式,但並非絕對,亦不應假設為達至公平的唯一方式。而上訴庭認同律政司司長早前就本案不設陪審團的理據和決定。如同本案的情況,當陪審員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響,以及可能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令陪審團達至公平審訊的目的有受影響的風險時,律政司司長為確保達至公平審訊,唯有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案件。而此舉既符合控方維護公平審訊的權益,亦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審訊的憲法權利。
上訴庭重申,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指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須「公正」和「及時辦理」,以達至「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此條文正正有力地駁斥了上訴人認為可通過傳統的司法覆核去質疑律政司司長引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的證書。上訴庭認為,若批出該司法覆核許可,便會「助長」附屬法律程序擴展及拖長,令刑事法律程序延誤,甚至受干擾,違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
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保障檢控決定
上訴庭還指出,律政司司長在此案引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證書屬檢控決定,由律政司司長一人全權決定,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保障而不受干預。而根據普通法,只有在「不誠實」、「不真誠」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有限理由下,才可覆核檢控決定。上訴人只聲稱他擁有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接受審訊的憲法權利,惟單憑這一點並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讓法庭受理司法覆核。
上訴庭表示,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指出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基於公眾利益,上訴庭相信該些資料不應該被公開,亦相信律政司在作出相關考慮下作出適當決定,毋須公開說明。
3官同審 今日高院開審
現年23歲、報稱任職餐廳侍應的唐英傑,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上「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飆車「播獨」,更驅車撞向警方防線,導致3名警員受傷,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一項「恐怖活動罪」以及作為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共同審理,預計為期15天。其重點在於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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