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昨在一個講座中表示,坊間翻譯「separation of powers」為「三權分立」,普遍存有誤點,涉及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是否分工合作,還是權力對抗;同時也混淆了三個機構的職能及權力。其實,三權分工的概念包含職權分配,以及互相監察和制衡原則,目的都是為預防濫用權力。然而,在實際情況下,一般是行政主導或立法主導。他又表示,「自回歸後,基本法清楚規定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制度。」

圖:陳兆愷強調法院不能凌駕於行政和立法機關之上。

陳兆愷說,司法的職權包括執行及解釋法律、保障人權和自由,以及監察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香港司法獨立,即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關,而法院審判程序和判決不受干預,這對維護法治、彰顯公義並增強社會對法治和司法制度,甚為重要。不過,法官權力是受到制衡,當中包括除特別情況外,所有案件必須公開聆訊;法官必須根據證據和法律原則判案等。

法院不能凌駕行政和立法機關

陳兆愷強調,法院不能凌駕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上。他指出,市民可就法官的表現作出投訴,或對法庭判決不滿更可提出上訴。他建議,為確保判決質素,法院有需要制訂清晰的判案指引及加強培訓,同時法官有需要提供清晰判詞,包括判詞摘要,讓社會大眾了解判決的理據。

香港中華總商會婦女委員會去年起舉辦「三權分工」系列講座,日前舉辦第三場講座,陳兆愷法官應邀擔任講者,向該會會員介紹「三權分工」中有關司法的角色定位並分享意見。

責任編輯: 李知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