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近日以系列報道揭發邪教組織法輪功的種種劣行,法輪功惱羞成怒,日前糾眾滋擾《大公報》,還打着「言論自由」做遮醜布,為長期霸佔行人路、天橋等公眾地方設街站阻街,攻擊國家和政府,煽動仇恨等違法行為狡辯。早在今年三月,法輪功旗下多份「洗腦」刊物,突然宣揚19年前法輪功成員在中聯辦外示威靜坐被控「阻街」及「襲警」一案,當時上訴至終審法院獲判無罪。法輪功會長梁珍借此為成員打氣,煽動搞事。

圖:當年法輪功阻街案,在美國民主黨香港支部前主席關尚義及前英國議員夏博義兩大狀聯手「護駕」下,法輪功成員得以甩身。

《大公報》專訪當年判法輪功16名被告「阻街」及「襲警」罪成的退休法官黃汝榮。黃直指當年終審庭判錯案,他引用香港國安法及人權法解釋言論自由是有界限,但此案例約束下級法庭,令執法部門無所適從,造成日後阻街或遊行團體假借「言論自由」掩飾犯罪行為之歪風。黃汝榮強調普通法精神必須與時並進作出調整,終審庭的陳年案例已不合時宜;加上國安法凌駕香港所有法律,若日後終審庭審理涉及言論自由案件時,與該宗法輪功案有相反判決,均屬合理合法。\大公報記者 鍾志強(文/圖)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法輪功膽戰心驚,為了給成員打氣壯膽,法輪功頭目對內加大洗腦力度。早前法輪功喉舌《明慧周報》及《焦點》等「洗腦」刊物的頭版,刊載一宗於2002年3月14日,16名法輪功成員在中聯辦外示威絕食靜坐,被控兩項「阻街罪」、「阻差辦工」及「襲警」罪。該宗阻街案原在裁判法院判決所有控罪罪成,惟法輪功被告上訴至終審法院獲判脫罪。日前兩份法輪功「洗腦」刊物舊案重提,法輪功會長梁珍「訪問」此案首被告楊美雲及辯護律師之一,涉及「初選」案保釋中的關尚義,為其違法行為辯護。

當年打甩阻街襲警等罪

19年前在西區裁判法院審理法輪功阻街案,判16名被告所有控罪罪成的退休法官黃汝榮憶述,當年被告被控的兩項「阻街」罪,分別是被告在沒有合理權限或解釋留下一幅兩呎乘五呎橫額,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以及在沒有合理理由及解釋下絕食,可能直接或最終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黃指因有四名被告是外籍人士,警方拘捕前已用瑞士文、德文多次口頭警告並五次勸喻他們移往別處靜坐無效才執法,而部分被告被警抬走時反抗,有女警被咬傷前臂及捏頸,因而控方加控阻差辦公及襲警罪。雖然此案引起外媒關注,黃汝榮說當時的壓力卻來自內部:「我當時收到高級法官來電,話我估佢哋(辯方)用言論自由來打(官司),言論自由係有道理。」黃說上級法官的說話很曖昧,但他仍然「揸正嚟做」,依證據判處16名被告阻街、襲警及阻差辦工等控罪罪成。

夏博義關尚義為法輪功辯護

黃憶述他審判完此案,法輪功團體向全港所有律師樓及法庭發傳真抗議法庭判決,「傳真稿將我比喻為秦檜」。然而,法輪功阻街案辯方由美、英兩大狀聯手,在美國民主黨香港支部前主席關尚義、前英國議員夏博義「護駕」下,上訴庭判16名被告「阻街罪」甩身,當中八名被告的襲警及阻差辦工罪維持原判,2005年時任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終審法院判警方清場違法,法輪功八名被告脫罪,推翻原訟法庭裁決。

黃汝榮至今堅持自己是依法判案:「我唔同意李國能嘅裁決」。黃指當年終審庭判決過分集中被告人所謂的言論自由,而無充分考慮其他社會人士的權利,「終審庭為咗判被告無罪,判詞咬文嚼字話警方拘捕時無經過合理懷疑被告干犯罪行嘅測試,警方拘捕行動約束涉案人嘅示威自由,不合理不合法,真係搵嚟講。警方作出拘捕一剎那梗係真誠相信被告人干犯罪行,唔通拉咗之後才相信?」

黃汝榮續指,15年前終審庭的判決無危害國家安全意識的觀念,而去年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基於國際標準凌駕香港所有法律,「沒有國,點會有家」,再者香港實行的普通法精神必須與時並進作出調整,所以法庭審判應該考慮前年黑暴事件,「日後終審庭作出(與法輪功阻街案)相反判決絕對無問題」。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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