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因學生及其家長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等情況歧視學生或者對學生進行區別對待……4月6日,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定》),涉及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合法權益的諸多方面。
據悉,該《規定》適用範圍為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對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統稱學生)在校期間合法權益的保護。目前,該文件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23日。
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
《規定》首先對學生在校期間人身安全做出要求。「學校不得組織、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或者商業性活動,不得安排學生參與有毒、有害的危險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學生參加的活動。」《規定》指出,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情形嚴重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學生人格權益上,《規定》明確,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學生的規則和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對外宣傳學生升學情況;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洩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
同時,學校應當保障學生在校期間言行的自由,不得設置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除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需要外,不得對學生的言行設置不必要的約束。
《規定》還在受教育權、義務教育、休息權利、肖像和知識權、參與權、申訴權等方面做出相應規定。例如,《規定》要求,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受教育權,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佔學生休息時間。
學校不得因家長職業等情況對學生區別對待
《規定》強調,學校應當平等對待每個學生,不得因學生及其家長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學習能力等情況歧視學生或者對學生進行區別對待。
《規定》還對財產權益作出要求。「因管理需要暫扣學生物品的,應當在影響消除後返還學生或者其家長,暫扣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告知家長。暫扣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學期。」
另外,學校不得強制要求或者設置條件要求學生及家長捐款捐物、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要求家長提供物質幫助、需支付費用的服務等。
在保護制度上,《規定》還從讀物管理、安全管理、藥品管理、體質管理、心理健康、禁煙禁酒、校車管理、網絡管理等十餘方面提出要求,例如,「學校應當設置明顯標誌並禁止任何人在校園內吸煙、飲酒,不得以菸草、酒精製品品牌冠名校名、教學樓以及其他設施設備」、「學校及其教職工不得安排或者誘導、組織學生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場所、酒吧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等。
教育部表示,制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旨在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健全未成年人學校保護制度。2020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