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與中聯辦發言人昨日表明,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一上任就接二連三大放厥詞,明目張膽地叫囂要修訂香港國安法,有恃無恐地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威,矛頭直指中央。夏博義公然否定香港國安法,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憲制地位,知法犯法,香港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執法,懲處夏博義。
發言人明確揭露了夏博義卑鄙無恥的險惡政治用心與犯法意圖:其一是仇視中國共產黨,長期散布抹黑攻擊中國的言論;其二是宣稱「港獨」可以公開討論;其三是藉其英籍身份之便勾聯外國勢力干涉香港事務;其四是對抗議示威有著異乎尋常的濃厚興趣並以多種方式推波助瀾;其五是極力阻擋香港國安法開啟的撥亂反正進程,挑戰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其六是對抗中央對香港的管治;其七是濫用大律師公會主席身份,在基本事實和法律原則上誤導民眾;其八是挑戰國家主權和「一國兩制」底線。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夏博義明目張膽地叫囂要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行的香港國安法,意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實質上就是否定香港國安法的憲制效力,否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憲制地位,明顯觸犯了香港國安法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夏博義有恃無恐地攻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香港國安法,其險惡用心在於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作為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夏博義,對香港國安法具有的凌駕性的法律地位不可謂不知,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至高無上的憲制地位不可謂不察,然而卻有恃無恐地大放厥詞,妄言修改國安法。夏博義以其大律師公會主席身份,公然藐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度,公然踐踏香港法律制度,明顯觸犯了香港國安法所列明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其中(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夏博義不是普普通通的大律師,作為香港大律師公會現任主席,其言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香港法律階層對現行法律體系如何理解認知,並且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香港法治原則這一核心價值能否得到真正遵循。正如港澳辦發言人所指,夏博義藉其英籍身份之便,以其露骨言行公然勾聯外國勢力干涉香港事務,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並且產生直接的後果之一便是藉其誘惑性煽惑性言詞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夏博義的言行明顯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定明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夏博義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只不過是披著大律師外衣在香港撈錢的英國反華政棍,依照國安法的上述規定,完全可以獨立使用香港國安法,依法論處治罪,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只有依法執法,問罪夏博義,才能彰顯香港國安法的憲制性法律威權,才能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有效落實,才能發揮香港國安法的震懾作用。
大律師公會作為一個法律專業團體,理應自覺崇尚和維護作為香港的核心價值的法治精神,然而該會過往在事關「一國兩制」、事關香港特區重大憲制性法律問題上,常有失法律專業人士應有的公正理性,甚至乎在反中亂港、為黑暴張目的錯謬道路上越走越遠。如今竟公然踐踏法治原則、挑戰憲制秩序。夏博義的荒謬無恥言行再次為香港法制體系敲響了警鐘,再次宣示了香港司法改革的迫切性與必要性。香港的法律話語體系任由反中亂港勢力操控的局面必須正本清源撥亂反正,必須進行刮骨療毒式的徹底變革,必須由愛國愛港者主導,必須回到維護法律公義正義的法治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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